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B7栋401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 江禹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韩斐冲、林俊健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发行人名称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2616注册资本 741,942,096元注册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法定代表人 何启强实际控制人 何启强、麦正辉联系人 苏慧仪联系电话 0760-2258366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年4月9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5月13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31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和培训
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月7日至1月8日、2021年12月28日至12月29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12月29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2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78,688.75元,投资于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项目、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工程项目、蠡县热电联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78,688.75元,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0元(含已结算利息),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题,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
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16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同意长青集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2、2020年12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项目 工作内容
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涉及的标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3、2020年12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增加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2021年3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青集团募集资金使用和存管规范,实际情况与承诺相一致,信息披露及时,其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制度法规的要求;
5、2021年3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1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中,与长青热能科技、创尔特智能家居、骏伟电器和长青香港发展2021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已获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6、2021年3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0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青集团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重大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长青集团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7、2021年3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青集团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
项目 工作内容
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8、2021年5月2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开展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9、2022年3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青集团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10、2022年3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青集团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重大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长青集团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11、2022年3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2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
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无。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