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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达: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董事,不需要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作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综合反映了企业的持续获利能力及成长性。营业收入是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市场占有能力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成长能力的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最终确定了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综合考虑了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各业务单元和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考核指标,能够对各业务团队和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各业务单元和激励对象相关年度业绩和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各业务团队和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海外孙公司的议案》

本次海外孙公司的设立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为海外客户提供服务,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能力,符合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董事会会议关于该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设立海外孙公司。

独立董事:许敏、叶建芳、孙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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