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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 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政策。

3. 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 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除上述变更,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第14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公司执行解释第14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解释第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做出规范。根据解释第15号的规定,本公司对可比期间2020年12月31日报表项目无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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