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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众精工: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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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74,600.00万元和48,000.00万元分别投入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扩产建设

项目和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升级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和消费电子项目),其中设备购置费分别为62,638.38万元和42,097.67万元;(2)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金额22,500.00万元投入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用于建设先进实验室,引进高精度研发测试设备,进行包括半导体设备在内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

(3)新能源项目中,目前动力锂电池仅有宁德时代一家客户产生收入,保荐机构对此予以了关注;(4)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账面价值分别为4,105.95万元和1,766.39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截止目前公司与有关车企就锂电池设备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订单的情况以及销售订单的转化情况,结合技术、人员、市场、客户、订单等情况,说明公司投入锂电池生产设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结合产品、应用领域和生产流程等差异,说明前募项目与本募项目的区别和联系,是否实质上属于相同项目;(3)结合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设备购置远高于现有资产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市场竞争格局等说明在建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新能源项目和消费电子项目中建设投资各项目的具体内容、测算依据、资金投向和价格公允性,拟投资的设备内容、数量和用途以及与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与公司现有设备的差异情况以及是否具有通用性,进一步分析本次新购置设备内容和规模的合理性,项目建设资金是否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5)新建研发中心项目拟购买软硬件设备的内容、数

量、用途及价格公允性,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与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支出构成是否存在显著差异;(6)各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发行方案前的投入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置换董事会审议前的投入金额。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前次募集资金项目

根据申报文件及公开信息:(1)发行人于2021年5月首发上市,拟募集资金共111,0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669.85万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34,841.48万元;(2)发行人调减所有IPO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请发行人说明:前次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截至目前的使用内容、金额及比例,资金的后续使用计划及预期进度,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情况,说明各项目是否存在延期。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文件:(1)新能源项目首次全部达产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13,400.00万元,净利润33,389.34万元,项目的财务内部投资收益率(税后)为17.13%,静态全投资回收期(税后)为7.69年;(2)消费电子项目首次全部达产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99,600.00万元、净利润20,756.87万元,项目的财务内部投资

收益率(税后)为20.98%,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为6.58年。

请发行人说明:(1)效益测算的数据明细和计算过程,效益测算中销量、单价、各项成本费用等关键测算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了预测期毛利率的合理性;(2)结合募投项目的盈利测算、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情况,说明募投项目投产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结构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补充流动资金和流动性风险

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9.50%、44.11%、58.60%和61.29%,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43,909.25万元、43,468.55万元、75,730.42万元和111,371.65万元,长期借款金额分别为0万元、2,259.30万元、23,052.92万元和17,382.28万元;(2)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9,406.99万元、20,085.76万元、-21,263.84万元以及-81,822.07万元;(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9,156.33万元、88,370.93万元、136,051.39万元和126,152.67万元;(4)发行人最近三年未进行过现金分红;(5)子公司上海莘翔(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一审判决上海莘翔向原告返还货款820万并赔偿经济损失;(6)本次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合计共50,495.97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比例为29.70%。

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说明与行

业整体情况是否一致;(2)结合资产负债率上升、短期借款大幅增加、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应收账款大幅增长、三年未分红、合同纠纷等因素,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及相关应对措施;

(3)本次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情况,测算本次募投项目中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数额及其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以及是否超过30%。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4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文件,2021年12月23日,发行人子公司博众产业参股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金额2,259.60万元,持股比例2.99%,发行人认为此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说明:(1)对嘉诺环保的投资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2)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5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经营情况

6.1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78%、45.91%、42.90%和33.59%,毛利率下降主要系直接人工成本增加、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下跌和部分新机种实际投入成本高;(2)公司2019年、2020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同比

下滑7.72%和29.00%;(3)报告期内,公司向苹果公司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21%、42.71%、36.54%以及

32.25%。

请发行人:(1)定量分析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存在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是否对发行人的本次募投项目及未来盈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毛利率下降风险是否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2)结合最新财务数据,说明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原因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3)说明中美贸易摩擦等外部环境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根据申报文件:(1)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长,最近一期末账龄1-2年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系广达集团结算方式变更所致;(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5,672.70万元、49,543.60万元、123,360.18万元以及287,580.24万元,存货主要构成为发出商品、在产品、原材料和库存商品。

请发行人说明:(1)截至目前广达集团的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其他苹果公司指定代工厂、苹果公司产业链厂商是否存在类似情形,结算方式变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3)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在产品和发出商品的订

单覆盖率;最近一期末发出商品期后销售实现情况,结合产品的平均验收周期,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发出商品及其原因;最近一期末库龄一年以上发出商品的构成,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和质量纠纷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发出商品履行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

7.其他

7.1根据申报材料:(1)2021年6月17日,公司因员工宿舍消防问题被要求停产停业并罚款4.8万元;(2)2021年7月26日,公司因未能提供进口许可证被皇岗海关罚款12.8万元,吴江海关出具了情况说明。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2)行政处罚由皇岗海关作出,却由吴江海关出具情况说明的原因,出具说明的机关是否为有权主体;(3)公司是否存在其他类似违规进出口的情况;(4)基于以上情况,说明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2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新建研发中心项目正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尚未取得相关批复文件,新能源项目和消费电子项目无需取得环评。

请发行人说明:(1)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环评批复申请的具体进展及后续安排,取得环评批复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

新能源项目和消费电子项目无需环评的具体依据,未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合规。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04月10日印发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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