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作为福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福蓉科技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4、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伍仁瓞、成鑫
6、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2、证券代码:603327.SH
3、注册资本:40,100万元
4、注册地址:成都市崇州市崇双大道二段518号
5、办公地址:成都市崇州市崇双大道二段518号
6、法定代表人:张景忠
7、实际控制人: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董事会秘书:黄卫
9、联系电话:028-82255381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9年5月10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5月23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3月30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福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光大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福蓉科技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组织编制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2、持续督导阶段
在福蓉科技上市后,光大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由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工作人员组成了持续督导工作小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相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及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情况以及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福蓉科技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福蓉科技年度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督促福蓉科技整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福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09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7.05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987.9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5月17日全部到账。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5月2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闽华兴所(2019)验字C-002号)。
2019年6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7,966,335.07元置换截至2019年5月31日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置放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鉴证报告》(闽华兴所(2019)审核字C-013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福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福蓉科技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福蓉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伍仁瓞 成鑫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