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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2022-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关于2022-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2022-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的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关于2022-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事项是对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担保,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提供的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有助于改善参股公司暨关联方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能”)的经营质量、优化资金成本,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盐山宏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发电”)提供担保时未有反担保,原因是小股东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出资到位且未参与经营,宏润发电的权益目前100%归属公司,因此独立董事认为该担保公平、对等。公司为参股公司江苏新能及其全资子公司洛阳新能提供担保时,公司会确保其他股东会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并届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该担保公平、对等。

公司董事长包振华先生、董事朱陶芸女士以及董事包士金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均已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对《关于2022-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回避表决。上述(关联)担保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2022-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王世璋 陈 莹 陆文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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