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唯捷创芯 股票代码:688153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Vanchip (Tianjin) Technology Co., Ltd.(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捷创芯”、“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8.00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0,539,29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营业收入无法持续高速增长,盈利水平同时受到影响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之中,智能手机行业具有竞争激烈、产品和技术更迭较快、头部品牌厂商集中且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特点。公司已逐步实现客户结构的转型,客户或终端客户主要为知名品牌厂商,并逐步实现对国际领先厂商同类产品的进口替代,推动报告期内公司收入高速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8,401.63万元、58,142.27万元、181,044.70万元和170,189.18万元,同比增长104.71%、211.38%和136.75%,持续高速增长,带动盈利能力不断改善。
若出现智能手机行业整体出货量下降、公司与头部品牌厂商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头部品牌厂商采用自研射频前端芯片、现有主要客户的终端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等不利因素,或公司未能及时拓宽及迭代产品线、开拓新的应用领域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均可能导致下游行业及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降低,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无法持续高速增长,同时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毛利率相对较低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射频前端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主要产品为PA模组,目前尚无以PA模组为主要产品的可比境内上市公司;公司选取境外可比上市公司和芯片设计行业部分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比较。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21.89%、18.04%、
17.92%以及26.61%;受5G PA模组收入占比增加、总体销售价格提升等因素影响,公司2021年1-6月毛利率大幅提升,但仍低于境内同行业上市公司和境外领先厂商。
公司产品销售单价受美系和日系领先厂商同类产品的市场定价、产品及技术的先进性、客户议价能力以及过往销售价格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产品单位成本亦受原材料及封测服务的采购单价以及产业链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若发行人未能及时推出更先进的产品争取更高的利润空间、产品的竞争力不足、无法适应市场竞争导致销售价格持续下降,或未来原材料或封装测试服务产能供给紧张导致采购价格上涨,或公司在供应链中的议价能力下降,均可能导致公司无法进一步改善毛利率,对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尚不具备5G高集成度射频前端架构方案的完整能力,面临4G向5G迭代过程中更高技术挑战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销售4G中集成度PA模组产品;对于5G智能手机,发行人提供中、高集成度PA模组组合的架构方案。发行人的L-PAMiF等5G高集成度PA模组于2020年少量出货,2021年1-6月收入占比为6.73%。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高集成度L-PAMiD模组处于向客户送样验证阶段,尚不具备含有高集成度PA模组组合的射频前端架构方案的完整能力,与国际领先厂商仍存在一定差距。下游行业向5G迭代的过程中,5G智能手机对高集成度PA模组产品及架构方案的需求预计将逐步上升,发行人将面临更高的技术挑战。
报告期内,发行人4G PA模组收入占比分别为92.16%、96.09%、88.59%和
71.57%,是销售收入的主要来源;2020年及2021年1-6月,5G PA模组收入占比分别为10.54%和25.70%。若未来发行人核心产品进入平稳期或衰退期后未能及时升级迭代,则发行人4G射频前端产品的市场份额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若发行人不能紧跟5G通信技术的要求,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L-PAMiD模组以完善高集成度射频前端架构方案能力,则可能无法有效应对5G时代的市场及产品技术挑战,对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控制权稳定性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荣秀丽和孙亦军,两人于2019年1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表决上保持一致,持续共同控制公司。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两人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合计38.29%,高于Gaintech的持股比例28.12%,差距为10.17%。基于长期财务投资目的,为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联发科与其全资控制主体Gaintech共同承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并对不扩大股份和表决权比例、限制董事提名人数等作出具体的特别承诺,上述承诺永久有效,且一经作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撤销、撤回或修改;同时,亦承诺了未履行不谋求控制权相关承诺的补救、改正及约束性措施,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实际控制人荣秀丽、孙亦军未来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出现分歧,且未能按照《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解决争议并形成一致意见,则可能降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效率,削弱共同控制的持续性和有效性;若联发科及Gaintech违背上述承诺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和改正,则其依持股地位可能影响公司治理和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五)联发科或其控制企业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并构成利益冲突的风险
为避免利益冲突,联发科、联发科投资和Gaintech共同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对外投资限制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了承诺,承诺期限至承诺人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时止;且书面明确了其未履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及拟采取的进一步补救及改正措施。
若联发科及相关方未遵循上述承诺,仍投资或控制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则可能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最近一年未盈利和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公司2018年、2020年共实施了3次股权激励和1次股票期权激励;其中,公司于2020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金额17,356.15万元。受大额股份支付费用影响,2020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7,772.9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82.74万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最近一年未盈利。此外,因前述员工激励事项,报告期内公司累积确认股份支付费用49,097.19万元,导致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口径未分配利润为-13,924.05万元,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公司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存在未来一定期间公司无法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可能对股东的投资收益和回报等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公司未实现盈利主要系实施股权激励确认高额股份支付费用所致。未来一定期间内,公司仍面临收入无法快速增长、研发失败、产品升级迭代、技术秘密泄露、优秀研发人才流失等风险,从而导致公司未来无法实现盈利的风险,具体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技术风险”和“二、经营风险”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425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9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400,08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0,539,291股于2022年4月12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唯捷创芯”,证券代码为“688153”。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唯捷创芯”,扩位简称同证券简称。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8815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400,08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0,08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0,539,291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9,540,709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08.0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792.553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77%。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在本次发行中获配120.2400万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358.5674万股;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累计获配313.7463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占本次发行比例(%) | 获配金额(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 限售期 |
1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747,015 | 1.86 | 49,751,199.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 | 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597,612 | 1.49 | 39,800,959.20 | ||
3 | 长电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 448,209 | 1.12 | 29,850,719.40 | ||
4 |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448,209 | 1.12 | 29,850,719.40 | ||
5 | 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48,209 | 1.12 | 29,850,719.40 | ||
6 |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 448,209 | 1.12 | 29,850,719.40 | ||
7 | 中信建投唯捷创芯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2,121,524 | 5.29 | 141,293,498.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中信建投唯捷创芯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464,150 | 3.65 | 97,512,390.00 | ||
9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1,202,400 | 3.00 | 80,079,840.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
合计 | 7,925,537 | 19.77 | 527,840,764.20 |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0.24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30%。除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672.313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68%。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获配的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271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615,172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0.40%。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81,044.70亿元,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0,008.00万股,发行价格为66.60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总市值为
266.45亿元,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亦达到相应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Vanchip (Tianjin) Technology Co., Ltd. |
注册资本 | 36,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孙亦军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0年6月2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6月29日 |
公司住所 | 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3室 |
经营范围 | 集成电路的设计咨询、研发、测试、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种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唯捷创芯是专注于射频前端芯片研发、设计、销售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为客户提供射频功率放大器模组产品,同时供应射频开关芯片、Wi-Fi射频前端模组和接收端模组等集成电路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无线路由器、智能穿戴设备等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各类终端产品。 |
所属行业 |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300457 |
联系电话 | 010-84298116-3666 |
传真号码 | 010-84298119 |
互联网网址 | www.vanchip.com |
电子信箱 | IR@vanchip.com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 | 赵焰萍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 010-84298116-3666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2019年1月,荣秀丽与孙亦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立了共同控制公司的法律关系基础。本次发行前,荣秀丽直接持有公司14.80%股份,通过天津语捷与天津语腾间接控制公司合计9.39%股份;孙亦军直接持有公司3.05%股份,通过北京语越和天津语尚间接控制公司11.05%股份。荣秀丽与孙亦军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合计达到38.29%,可以依据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公司实施有效的共同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荣秀丽与孙亦军。本次发行后,荣秀丽直接持有公司13.31%股份,通过天津语捷与天津语腾间接控制公司合计8.45%股份;孙亦军直接持有公司2.74%股份,通过北京语越和天津语尚间接控制公司9.95%股份。荣秀丽与孙亦军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合计达到34.4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荣秀丽与孙亦军。
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1)荣秀丽女士
荣秀丽女士,董事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103051963********,1963年5月出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MBA学历。1983年7月至1992年1月,任洛阳拖拉机研究所发动机室研发工程师,1994年1月至1997年3月,任香港隆成贸易公司北京办事处销售经理,1997年3月至2005年12月,任北京市百利丰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6年1月至今,任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8月至今,任维太创科控股有限公司(HK.06133)执行董事兼主席。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任唯捷创芯董事长,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唯捷创芯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唯捷创芯董事长。
(2)孙亦军先生
孙亦军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5101021969********,1969年2月出生,清华大学EMBA学历。1990年8月至1993年1月,任上海微波设备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93年2月至1997年9月,任电子部电子科学研究院工程师,1997年10月至2000年1月,任德国HARTING公司北京代表处销售经理,2000年1月至2002年1月,任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北方区销售经理,2002年1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罗森伯格电子有限公司大客户经理,2004年
8月至2010年10月,任威讯联合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高级销售经理。2010年10月至今,任唯捷创芯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唯捷创芯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亦军还持有中信建投唯捷创芯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0.70%的份额,该资管计划持有公司发行后0.53%股权。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提名人 |
1 | 荣秀丽 | 董事长 | 2021.5.18-2024.5.17 | 荣秀丽、孙亦军 |
2 | 孙亦军 | 董事、总经理 | 2021.5.18-2024.5.17 | 荣秀丽、孙亦军 |
3 | 辛静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2021.5.18-2024.5.17 | 荣秀丽、孙亦军 |
4 | 周颖 | 董事 | 2021.5.18-2024.5.17 | 荣秀丽、孙亦军 |
5 | 钟英俊 | 董事 | 2021.5.18-2024.5.17 | 贵人资本 |
6 | 顾大为 | 董事 | 2021.5.18-2024.5.17 | Gaintech |
7 | 蔡秉宪 | 董事 | 2021.5.18-2024.5.17 | Gaintech |
8 | 罗毅 | 独立董事 | 2021.5.18-2024.5.17 | 董事会 |
9 | 杨丹 | 独立董事 | 2021.5.18-2024.5.17 | 董事会 |
10 | 张恝恕 | 独立董事 | 2021.5.18-2024.5.17 | 荣秀丽、孙亦军 |
11 | 黄吉 | 独立董事 | 2021.5.18-2024.5.17 | 荣秀丽、孙亦军 |
(二)监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提名人 |
1 | 李爱华 | 监事会主席 | 2021.5.18-2024.5.17 | 监事会 |
2 | 刘艳虹 | 监事 | 2021.5.18-2024.5.17 | 监事会 |
3 | 张英娇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1.5.18-2024.5.17 | 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
(三)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1 | 孙亦军 | 总经理 | 2021.5.23-2024.5.17 |
2 | 辛静 | 财务负责人 | 2021.5.23-2024.5.17 |
3 | 赵焰萍 | 董事会秘书 | 2021.5.23-2024.5.17 |
(四)核心技术人员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1 | FENG WANG | 首席技术官 |
2 | 林升 | 研发总监 |
3 | 白云芳 | 研发总监 |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荣秀丽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53,265,280 | 13.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2 | 孙亦军 |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 10,975,441 | 2.7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荣秀丽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6,556 | 0.002 |
2 | 孙亦军 |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 7,040,548 | 1.760 |
3 | 辛静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5,217,574 | 1.304 |
4 | 周颖 | 董事 | 5,283,144 | 1.321 |
5 | 李爱华 | 监事会主席 | 65,565 | 0.016 |
6 | 张英娇 | 职工代表监事 | 32,782 | 0.008 |
7 | 赵焰萍 | 董事会秘书 | 4,134,578 | 1.033 |
8 | FENG WANG | 首席技术官 | 10,975,602 | 2.743 |
9 | 林升 | 研发总监 | 4,073,509 | 1.018 |
10 | 白云芳 | 研发总监 | 4,106,292 | 1.026 |
注:间接持股数按照上述自然人股东通过在各个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益数合计计算,穿透计算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权益数量四舍五入,取整列示。公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均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高管核心员工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高管核心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节“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3、持有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共设立了7个员工持股平台,共实施了三次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实施了一次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该等股权激励均系公司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而授予股份或股票期权作为权益工具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1、天津语捷
企业名称 | 天津语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0年8月12日 |
认缴出资额 | 385.0026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385.0026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8室 |
主营业务 | 投资,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荣秀丽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津语捷共持股公司2,524.24万股股份,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部门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1 | 荣秀丽 | 普通合伙人 | - | 500.00 | 0.01% |
2 | 孙亦军 | 有限合伙人 | 总经理 | 648,026.00 | 16.84% |
3 | 天津语创 | 有限合伙人 | - | 573,000.00 | 14.88% |
4 | 杜晓航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运营部 | 375,000.00 | 9.74% |
5 | 辛静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 | 305,800.00 | 7.94% |
6 | 周颖 | 有限合伙人 | 唯捷精测总经理 | 305,800.00 | 7.94% |
7 | 白云芳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205,800.00 | 5.35% |
8 | 赵理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 | 204,900.00 | 5.32% |
9 | 赵焰萍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会办公室 | 204,900.00 | 5.32% |
10 | 李振刚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运营部 | 204,900.00 | 5.32% |
11 | 陈岗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204,900.00 | 5.32% |
12 | 张巳龙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204,900.00 | 5.32% |
13 | 张华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运营部 | 200,800.00 | 5.22% |
14 | 林升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200,800.00 | 5.22% |
15 | 曹佩玲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运营部 | 5,000.00 | 0.13% |
16 | 王永寿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5,000.00 | 0.13% |
合计 | 3,850,026.00 | 100.00% |
注:赵理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2、天津语腾
企业名称 | 天津语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0年9月10日 |
认缴金额 | 130.6555万元 |
实缴金额 | 130.6555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10室 |
主营业务 | 投资,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荣秀丽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津语腾共持有公司856.63万股股份,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部门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1 | 荣秀丽 | 普通合伙人 | - | 500.00 | 0.04% |
2 | 杜晓航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运营部 | 628,772.00 | 48.13% |
3 | 孙亦军 | 有限合伙人 | 总经理 | 377,283.00 | 28.88% |
4 | 周颖 | 有限合伙人 | 唯捷精测总经理 | 100,000.00 | 7.65% |
5 | 辛静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 | 100,000.00 | 7.65% |
6 | 赵焰萍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会办公室 | 100,000.00 | 7.65% |
合计 | 1,306,555.00 | 100.00% |
3、北京语越
企业名称 | 北京语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16日 |
认缴出资额 | 189.4534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189.4534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四街1号院8号楼2层201室 |
主营业务 | 投资,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孙亦军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北京语越共持有公司3,051.48万股股份,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部门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1 | 孙亦军 | 普通合伙人 | 总经理 | 156.00 | 0.01% |
2 | 杜晓航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运营部 | 576,000.00 | 30.40% |
3 | 周颖 | 有限合伙人 | 唯捷精测总经理 | 162,823.00 | 8.59% |
4 | 辛静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 | 158,752.00 | 8.38% |
5 | 林升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132,295.00 | 6.98% |
6 | 白云芳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132,295.00 | 6.98% |
7 | 赵理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 | 132,295.00 | 6.98% |
8 | 李振刚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运营部 | 132,295.00 | 6.98% |
9 | 张华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运营部 | 132,295.00 | 6.98% |
10 | 赵焰萍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会办公室 | 132,295.00 | 6.98% |
11 | 陈岗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124,063.00 | 6.55% |
12 | 鲁先维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54,953.00 | 2.90% |
13 | 天津语芯 | 有限合伙人 | - | 24,017.00 | 1.27% |
合计 | 1,894,534.00 | 100.00% |
4、天津语尚
企业名称 | 天津语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0日 |
认缴金额 | 57.6048万元 |
实缴金额 | 57.6048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11室 |
主营业务 | 投资,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孙亦军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津语尚共持有公司927.83万股股份,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部门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1 | 孙亦军 | 普通合伙人 | 总经理 | 48.00 | 0.01% |
2 | FENG WANG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576,000.00 | 99.99% |
合计 | 576,048.00 | 100.00% |
注:FENG WANG为美国国籍。
5、天津语芯
企业名称 | 天津语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0年6月1日 |
认缴出资额 | 53.10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53.10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6室 |
主营业务 | 投资,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孙亦军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津语芯间接持有公司38.68万股,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部门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1 | 孙亦军 | 普通合伙人 | 总经理 | 4,500.00 | 0.8475% |
2 | 王利明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 | 121,500.00 | 22.8814% |
3 | 李爱华 | 有限合伙人 | 唯捷精测供应链管理部 | 90,000.00 | 16.9492% |
4 | 陆小利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运营部 | 45,000.00 | 8.4746% |
5 | 李浩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45,000.00 | 8. 4746% |
6 | 胡晶晶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 | 45,000.00 | 8.4746% |
7 | 徐冠健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45,000.00 | 8.4746% |
8 | 龙自强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45,000.00 | 8.4746% |
9 | 张启华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45,000.00 | 8.4746% |
10 | 张英娇 | 有限合伙人 | 综合管理部 | 45,000.00 | 8.4746% |
合计 | 531,000.00 | 100.00% |
6、天津语创
企业名称 | 天津语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0年7月7日 |
认缴出资额 | 57.30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57.30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7室 |
主营业务 | 投资,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孙亦军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津语创间接持有公司375.68万股,天津语创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部门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1 | 孙亦军 | 普通合伙人 | 总经理 | 500.00 | 0.09% |
2 | FENG WANG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259,000.00 | 45.20% |
3 | 林升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95,500.00 | 16.67% |
4 | 白云芳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95,500.00 | 16.67%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部门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5 | 张华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运营部 | 95,500.00 | 16.67% |
6 | PING YIN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部 | 27,000.00 | 4.71% |
合计 | 573,000.00 | 100.00% |
注: PING YIN为美国国籍。
7、天津语唯
企业名称 | 天津语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0年8月31日 |
认缴出资额 | 200.5337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200.5337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9室 |
主营业务 | 投资,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焰萍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津语唯共持有公司31.30万股,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1 | 赵焰萍 | 普通合伙人 | 30,000.00 | 1.4960% |
2 | 孙亦军 | 有限合伙人 | 1,975,337.00 | 98.5040% |
合计 | 2,005,337.00 | 100.0000% |
(二)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基本要素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本次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制订,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要素 | 方案内容 |
激励对象人数 | 213人 |
激励对象标准 |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含发行人监事 |
股票来源 | 发行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发行人股票 |
基本要素 | 方案内容 |
授予数量 | ①基本情况 4,774,612份股票期权,占《期权激励计划》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时发行人总股本54,908,041股的8.70%。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均未超过《期权激励计划》审议时公司总股本的15%,且未设置预留权益。 ②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调整股票期权数量 2020年12月,发行人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股本扩大至3.6亿股。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经2021年4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相应调整为31,304,346份。 |
等待期 |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0个月、32个月、44个月。 |
行权安排 | 股票期权自授予完成之日起满20个月后,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每期12个月,每期可行权比例分别为30%、30%、40%。 |
行权价格 | ①基本情况 10.00元/股。股票期权计划审议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②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2020年12月,发行人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股本扩大至3.6亿股。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经2021年4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应调整为1.5252234元/股。 |
限售期 | 在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前,任一激励对象行权认购的公司股票,承诺自行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减持,若在该限售期内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同时需承诺自公司首发上市之日三年内不得减持;在公司完成首发上市后,任一激励对象行权认购的公司股票,承诺自行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减持。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取消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6个月。 |
2、行权价格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成长性、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和激励对象行权成本等多种因素,确定为
10.00元/股,不低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前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6.16元/股(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孰高值)。
3、激励对象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体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股票期权授予时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孙亦军 | 董事、总经理 | 535,000 | 11.21% | 0.97% |
周颖 | 董事 | 300,000 | 6.28% | 0.55%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股票期权授予时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辛静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200,000 | 4.19% | 0.36% |
赵焰萍 | 董事会秘书 | 200,000 | 4.19% | 0.36% |
小计(4人) | 1,235,000 | 25.87% | 2.25% | |
重要岗位人员(209人) | 3,539,612 | 74.13% | 6.45% | |
合计(213人) | 4,774,612 | 100.00% | 8.70% |
4、行权条件暨考核标准
(1)公司及激励对象的禁止性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行权条件 | 具体情形 | 影响 |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 |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发生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 |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
(2)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行权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区间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对应行权考核年度/考核指标 | 业绩考核目标区间 / 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 |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1年/考核营业收入 | 不低于2.5亿美元,但低于2.6亿美元 | 不低于2.6亿美元,但低于2.7亿美元 | 不低于2.7亿美元,但低于2.8亿美元 | 不低于2.8亿美元,但低于2.9亿美元 | 不低于2.9亿美元,但低于3亿美元 | 不低于3亿美元 |
第二个行 | 2022年/考核营业收 | 不低于3.5亿美元, | 不低于3.6亿美元, | 不低于3.7亿美元, | 不低于3.8亿美元,但 | 不低于3.9亿美元,但 | 不低于4亿美 |
行权期 | 对应行权考核年度/考核指标 | 业绩考核目标区间 / 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 |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
权期 | 入 | 但低于3.6亿美元 | 但低于3.7亿美元 | 但低于3.8亿美元 | 低于3.9亿美元 | 低于4亿美元 | 元 |
第三个行权期 | 2023年/考核营业收入 | 不低于5.5亿美元,但低于5.6亿美元 | 不低于5.6亿美元,但低于5.7亿美元 | 不低于5.7亿美元,但低于5.8亿美元 | 不低于5.8亿美元,但低于5.9亿美元 | 不低于5.9亿美元,但低于6.0亿美元 | 不低于6亿美元 |
注1:营业收入(以美元为货币计量币种)=对应考核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营业收入(以人民币为货币计量币种)÷折算汇率,折算汇率=∑对应行权考核年度各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n人民币)÷12。
注2:公司2021年度考核营业收入即以注1口径计算的2021年度营业收入。
注3:公司2021年度考核营业收入超过3亿美元的部分,与2022年度营业收入(以注1口径计算)累计计算,作为2022年度公司考核营业收入,用于与2022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区间对比,确定第二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
注4:公司2022年度考核营业收入超过4亿美元的部分,与2023年度营业收入(以注1口径计算)累计计算,作为2023年度公司考核营业收入,用于与2023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区间对比,确定第三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
任一行权考核年度,根据公司考核营业收入对应的上表相应考核目标区间,确定该行权考核年度对应的行权期所有激励对象的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不得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
任一行权考核年度,公司未满足上表中对应任一业绩考核目标区间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
A | 100% |
B+ | |
B | 60%-100% |
C | 30% |
D | 0 |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为B的,由公司根据等待期内执行的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确定届时个人层面具体可行权比例,最终确定的可行权比例未达到100%的,其不得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连续两年(含2021年)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为C,则其所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 = 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个
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Gaintech | 101,247,461 | 28.12 | 101,247,461 | 25.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2 | 荣秀丽 | 53,265,280 | 14.80 | 53,265,280 | 13.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3 | 贵人资本 | 31,152,404 | 8.65 | 31,152,404 | 7.7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北京语越 | 30,514,794 | 8.47 | 30,514,794 | 7.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5 | 天津语捷 | 25,242,375 | 7.01 | 25,242,375 | 6.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6 | 哈勃投资 | 12,834,789 | 3.57 | 12,834,789 | 3.21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OPPO移动 | 12,208,697 | 3.39 | 12,208,697 | 3.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孙亦军 | 10,975,441 | 3.05 | 10,975,441 | 2.7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9 | 维沃移动 | 9,391,306 | 2.61 | 9,391,306 | 2.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0 | 天津语尚 | 9,278,263 | 2.58 | 9,278,263 | 2.3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11 | 天津语腾 | 8,566,319 | 2.38 | 8,566,319 | 2.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12 | 小米基金 | 6,260,867 | 1.74 | 6,260,867 | 1.5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3 | 昆唯管理 | 5,400,000 | 1.50 | 5,400,000 | 1.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4 | 西藏泰达 | 5,204,484 | 1.45 | 5,204,484 | 1.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5 | 顺水孵化 | 5,040,000 | 1.40 | 5,040,000 | 1.26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6 | 集封投资 | 3,793,353 | 1.05 | 3,793,353 | 0.9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
17 | 中芯海河 | 3,114,298 | 0.86 | 3,114,298 | 0.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8 | 北京元实 | 2,788,116 | 0.77 | 2,788,116 | 0.70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9 | 杜宣 | 2,788,116 | 0.77 | 2,788,116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 | 华芯投资 | 2,557,986 | 0.71 | 2,557,986 | 0.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1 | 亦合投资 | 2,557,986 | 0.71 | 2,557,986 | 0.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2 | 天创保鑫 | 2,528,902 | 0.70 | 2,528,902 | 0.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3 | 澜阁投资 | 2,378,209 | 0.66 | 2,378,209 | 0.5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4 | 天创海河 | 2,230,493 | 0.62 | 2,230,493 | 0.5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5 | 长鑫投资 | 1,896,680 | 0.53 | 1,896,680 | 0.47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6 | 黄健 | 1,858,744 | 0.52 | 1,858,744 | 0.4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7 | 稳懋开曼 | 1,800,000 | 0.50 | 1,800,000 | 0.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8 | 包文忠 | 1,296,479 | 0.36 | 1,296,479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9 | 天创鼎鑫 | 632,229 | 0.18 | 632,229 | 0.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0 | 张红 | 418,214 | 0.12 | 418,214 | 0.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1 | 天津语唯 | 313,036 | 0.09 | 313,036 | 0.0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32 | 远宇实业 | 290,423 | 0.08 | 290,423 | 0.0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3 | 李娜 | 174,256 | 0.05 | 174,256 | 0.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4 | 中信建投投资(保 荐机构跟投) | - | - | 1,202,400 | 0.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
35 | 高管核心员工资 管计划 | - | - | 3,585,674 | 0.9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6 | 其他战略投资者 | - | - | 3,137,463 | 0.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7 |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 - | 1,615,172 | 0.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
小计 | 360,000,000 | 100.00 | 369,540,709 | 92.37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38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30,539,291 | 7.63 | 无限售期 |
小计 | - | - | 30,539,291 | 7.63 | - | |
合计 | 360,000,000 | 100.00 | 400,080,000 | 100.00 | - |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Gaintech | 101,247,461 | 25.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2 | 荣秀丽 | 53,265,280 | 13.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3 | 贵人资本 | 31,152,404 | 7.7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北京语越 | 30,514,794 | 7.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5 | 天津语捷 | 25,242,375 | 6.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6 | 哈勃投资 | 12,834,789 | 3.21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OPPO移动 | 12,208,697 | 3.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孙亦军 | 10,975,441 | 2.7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9 | 维沃移动 | 9,391,306 | 2.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0 | 天津语尚 | 9,278,263 | 2.3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 |
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根据上述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规模为266,932.80万元,中信建投投资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即120.24万股,实际获配金额为8,007.98万元。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中信建投唯捷创芯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唯捷创芯1号资管计划”)、中信建投唯捷创芯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唯捷创芯2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唯捷创芯1号资管计划、唯捷创芯2号资管计划实际获配股份数量合计为
358.5674万股,获配金额合计为23,880.59万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其中唯捷创芯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份数量为212.1524万股,获配金额为14,129.35万元;唯捷创芯2号资管计划获配股份数量为146.4150万股,获配金额为9,751.24万元;以上获配金额均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1)基本情况
项目 | 唯捷创芯1号资管计划 | 唯捷创芯2号资管计划 |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唯捷创芯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中信建投唯捷创芯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成立日期 | 2021年12月29日 | |
备案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
募集资金规模(万元) | 14,200 | 9,800 |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万元) | 14,200 | 9,800 |
产品管理人 | 中信建投证券 |
实际支配主体 | 系中信建投证券,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
(2)参与人姓名、职位及比例情况
①唯捷创芯1号资管计划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 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 | 孙亦军 | 董事、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2 | 辛静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3 | 赵焰萍 | 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4 | 周颖 | 董事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5 | WANG FENG | 核心技术人员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6 | 林升 | 核心技术人员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7 | 白云芳 | 核心技术人员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8 | 艾诗华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9 | 巴于丹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0 | 鲍荣涛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1 | 蔡彧沁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2 | 曹辉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3 | 曹佩玲 | 质量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4 | 陈成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5 | 陈岗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6 | 陈嘉伟 | 运营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7 | 陈利飞 | 运营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8 | 陈鲁峰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9 | 陈飘飘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20 | 陈启兴 | 市场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21 | 陈雪 | 综合管理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22 | 陈亚娟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23 | 陈吟秋 | 综合管理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24 | 陈正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 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25 | 储凯 | 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26 | 储昭飞 | 产品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27 | 崔嘉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28 | 戴俊玺 | 生产运营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29 | 戴猛 | 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30 | 戴晓妍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31 | 戴震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32 | 底京浩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33 | 丁宝全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34 | 丁石礼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35 | 段江昆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36 | 范文喆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37 | 范薛冬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38 | 方东旭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39 | 冯海粟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40 | 付华明 | 应用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41 | 富晓晖 | 信息技术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42 | 高晨阳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43 | 高文平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44 | 高原 | 证券事务代表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45 | 葛恒东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46 | 顾霞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47 | 郭锦玉 | 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48 | 郭庆桢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49 | 韩军 | 信息技术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50 | 韩倩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51 | 郝梦洋 | 销售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52 | 郝贤修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53 | 洪胜平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54 | 侯华飞 | 信息技术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 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55 | 胡晨恽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56 | 胡晶晶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57 | 胡腾飞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58 | 黄静燕 | 运营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59 | 黄磊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60 | 黄马波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61 | 黄淑霞 | 综合管理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62 | 黄燚梅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63 | 黄趾维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64 | 霍艳丽 | 销售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65 | 季琼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66 | 贾鸿强 | 市场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67 | 江义顺 | 信息技术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68 | 姜子薇 | 信息技术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69 | 蒋晟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70 | 蒋品方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71 | 蒋小燕 | 信息技术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72 | 金福娟 | 产品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73 | 井立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74 | 柯恒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75 | 稂威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76 | 李爱华 | 运营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77 | 李北辰 | 财务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78 | 李春领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79 | 李浩1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80 | 李浩2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81 | 李恒业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82 | 李欢 | 产品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83 | 李俊峰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84 | 李萌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85 | 李敏利 | 质量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 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86 | 李启铭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87 | 李世元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88 | 李天明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89 | 李鑫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90 | 李星睿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91 | 李旭 | 销售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92 | 李艳丽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93 | 李源梁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94 | 李兆权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95 | 李振刚 | 产品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96 | 梁胜宇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97 | 梁肖肖 | 信息技术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98 | 林红宽 | 质量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99 | 林伟阁 | 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00 | 凌静 | 运营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01 | 刘博宇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02 | 刘东海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03 | 刘立筠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04 | 刘希达 | 产品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105 | 刘孝涛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06 | 刘旭东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07 | 刘耀宗 | 市场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08 | 刘永浩 | 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09 | 刘宇希 | 综合管理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110 | 刘振有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11 | 龙建飞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12 | 龙自强 | 应用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13 | 鲁先维 | 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14 | 陆道吉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15 | 陆海峰 | 信息技术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16 | 陆小利 | 质量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 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17 | 罗正财 | 信息技术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18 | 吕枞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19 | 吕梅越 | 产品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20 | 马方玥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21 | 毛振华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22 | 孟丽君 | 应用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23 | 孟庆勇 | 研发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124 | 米多多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25 | 宁世朝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26 | 庞博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精测 |
127 | 齐金欢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28 | 钱磊磊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29 | 乔世兴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30 | 沙李丽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31 | 邵文忠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32 | 沈丹阳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33 | 施鹏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34 | 石安军 | 运营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35 | 石岱泉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36 | 石法明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37 | 石立智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38 | 侍智伟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39 | 宋海龙 | 运营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上海唯捷 |
140 | 宋瑾瑾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41 | 苏晓宇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142 | 孙崇望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0.70 | 唯捷创芯 |
合计 | 14,200 | 100.00%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唯捷创芯1号战配资管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注3:本表所列示职务均为参与人于签署劳动合同主体处所担任职务。
②唯捷创芯2号资管计划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 | 孙晓东 | 运营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2 | 孙云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3 | 索黎燕 | 财务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精测 |
4 | 谭家欢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5 | 陶丽 | 销售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6 | 陶思达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7 | 田峰 | 质量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8 | 佟显飞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9 | 万亨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10 | 万文华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11 | 汪治辰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12 | 王广恩 | 运营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13 | 王洁夫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14 | 王利明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15 | 王庆俊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16 | 王尚玉 | 财务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17 | 王洋 | 财务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18 | 王永寿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19 | 王跃海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20 | 王振振 | 质量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精测 |
21 | 韦春军 | 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22 | 隗亚静 | 运营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23 | 魏军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24 | 魏世哲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25 | 吴春艳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26 | 吴大磊 | 运营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27 | 吴侍汝 | 综合管理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28 | 夏威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29 | 夏文泽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30 | 肖亚玲 | 产品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31 | 谢寒 | 综合管理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32 | 谢曼 | 财务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33 | 熊宇航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34 | 徐大勇 | 运营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35 | 徐冠健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36 | 徐杰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37 | 徐冉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38 | 徐衔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39 | 许超峰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40 | 许艳旭 | 信息技术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41 | 闫幸培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42 | 杨磊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精测 |
43 | 杨威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44 | 杨伟伟 | 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45 | 叶楠 | 财务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46 | 叶小玲 | 销售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47 | YIN PING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48 | 尹雪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49 | 应芸霞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50 | 于婉林 | 综合管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51 | 余瑛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52 | 鱼鼎文 | 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53 | 张德志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54 | 张国友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精测 |
55 | 张昊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56 | 张华 | 生产运营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57 | 张华兰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58 | 张华硕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59 | 张建秋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60 | 张晶 | 销售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精测 |
61 | 张俊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62 | 张磊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63 | 张启华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64 | 张茜芸 | 财务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精测 |
65 | 张巳龙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66 | 张伟 | 运营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67 | 张祥超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68 | 张小波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69 | 张晓洁 | 质量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70 | 张鑫 | 市场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71 | 张鑫垚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72 | 张毅洪 | 信息技术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73 | 张英娇 | 综合管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74 | 张瑜 | 销售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75 | 张玉双 | 运营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76 | 张钊 | 财务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77 | 赵兵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精测 |
78 | 赵发举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79 | 赵芬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80 | 赵金栋 | 产品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精测 |
81 | 赵锦鑫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82 | 赵理 | 销售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83 | 赵铭琪 | 运营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84 | 郑怡莎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85 | 钟鸣 | 质量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86 | 周斌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87 | 周鼎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88 | 周琦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89 | 周思源 | 综合管理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精测 |
90 | 周天宇 | 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91 | 周云 | 运营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92 | 周志龙 | 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93 | 朱崇轩 | 运营专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94 | 朱福敏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95 | 朱龙秀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96 | 朱畦 | 产品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上海唯捷 |
97 | 朱永刚 | 质量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精测 |
98 | 宗伟誉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02 | 唯捷创芯 |
合计 | 9,800 | 100.00%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唯捷创芯2号战配资管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注3:本表所列示职务均为参与人于签署劳动合同主体处所担任职务;。
(三)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均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累计获配3,137,463股。其他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结果参见“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之“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之“(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唯捷创芯1号资管计划、唯捷创芯2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相关承诺
依据《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中信建投投资、中信建投证券(代唯捷创芯1号资管计划、唯
捷创芯2号资管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已签署承诺函,对《承销规范》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发行数量 | 4,008.00万股 | |
发行价格 | 66.60元 |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发行市销率 | 14.72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入,每股收入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市净率 | 7.99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0.25元/股(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8.34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 |
募集资金总额及 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情况 | 募集资金总额为:266,932.80万元。 中兴华会计师的验证情况:中兴华会计师于2022年4月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2)第010039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4月7日止,唯捷创芯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66,932.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6,681.6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50,251.13万元。 | |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发行费用总额 | 16,681.67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4,731.30万元 | |
律师费用 | 645.00万元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872.64万元 | |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 67.63万元 |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365.09万元 | |
募集资金净额 | 250,251.13万元 | |
发行后股东户数 |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3,970户。 |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792.5537万股,占发行总量的19.77%。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2,474,606.1000万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859.03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628,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389072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8,581,618股,放弃认购数量1,046,382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526,463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22,526,463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46,382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中兴华会计师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1)第013333号),中兴华会计师认为,“唯捷创芯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唯捷创芯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中兴华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执行了审阅工作,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兴华阅字(2022)第010001号)。投资者欲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与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中兴华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2)第010253号)。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一、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 174,115.77 | 111,437.99 | 56.24 |
流动负债(万元) | 86,173.55 | 60,824.63 | 41.68 |
总资产(万元) | 203,938.21 | 120,032.99 | 69.90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46.12% | 53.33% | -7.21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4.33% | 46.89% | -12.5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109,881.15 | 56,022.22 | 96.1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3.05 | 1.56 | 96.14 |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350,856.07 | 181,044.70 | 93.80 |
营业利润(万元) | 1,420.59 | -7,294.13 | 不适用 |
利润总额(万元) | 1,580.71 | -7,089.67 | 不适用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6,841.64 | -7,772.91 | 不适用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1,468.84 | -10,082.74 | 不适用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27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4 | -0.36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25% | -17.85% | 9.6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77% | -23.16% | 不适用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3,170.66 | 19,004.26 | -83.32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9 | 0.53 | -83.32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分析
2021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总体发展良好。2021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持续降低。其中,流动资产、总资产以及流动负债金额相较2020年末分别增长56.24%、69.90%以及41.68%,主要系业务规模扩大、直销客户销售占比提升带来的应收账款增长,积极备货导致存货及应付款项的增长,以及购置研发测试所需的设备和软件授权所致。同时,受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快速增长等因素影响,2021年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相较2020年末大幅增加,同比提升96.14%。
2021年度,得益于产品竞争力增强以及下游市场需求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同比涨幅达到93.80%;因产品竞争力增强以及5G产品销售占比提升带来的产品毛利率提升以及收入规模增长等因素,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其中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扭亏为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因确认股份支付费用60,725.18万元而呈现亏损,但亏损规模有所降低。
同时,随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指标亦持续好转。
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以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保持为正但同比下降,主要系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上游产能紧张的背景下,为保障产品交付适当增加原材料库存储备、加大研发投入导致采购款支付金额快速增长,以及公司直销规模增长而导致的应收账款规模大幅增长所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2022年一季度业绩预计
结合在手订单、经营情况和汇率情况等,经公司管理层初步测算,2022年1-3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85,000万元至95,000万元,同比增长1%至1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3,600万元至8,6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3,500万元至8,500万元,与2021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
2022年1-3月,公司与下游品牌厂商和ODM厂商延续良好的合作关系,凭借产品较为突出的市场竞争力、丰富的产品组合以及终端客户的持续拓展,公司销售收入相较2021年同期预计有所增长,毛利率水平同比亦预计有所改善,同时期间费用率同比基本维持稳定。
公司2022年1-3月预计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均实现扭亏为盈,主要系毛利率同比有所改善,以及报告期内3次股权激励和1次股票期权激励预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约7,500万元,相较2021年同期预计将降低约5,800万元所致。
上述业绩预计相关财务数据系公司管理层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122904439210111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8111401012900744338 |
3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1736867237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77040078801000001716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04007880100000171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集成电路生产测试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
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武鑫 、 沈杰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电话:0755-23953946传真:0755-23953850保荐代表人:武鑫、沈杰项目协办人:秦瀚东项目组其他成员:李雪扬、杨雅雯、刘冀翔、张元新、黄蔚、黄朝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武鑫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泰永长征、全志科技、周大生等IPO项目;欧菲光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以及文化长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沈杰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富邦股份、同益股份、周大生、泰永长征、因赛集团、电声股份、迪阿股份等IPO项目;欧菲光非公开(2013年及2016年)、
翰宇药业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中材股份收购赛马实业财务顾问项目;奥拓电子、文化长城(2016年及2017年)、诺德股份、赛为智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荣秀丽、孙亦军的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实现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第1、2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含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仍遵循上述不减持承诺,在剩余未满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每年减持不超过25%的比例要求。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减持方式下对应的可减持股份比例亦应符合前述规定,且在计算可减持股份比例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
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股合并计算,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1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辛静、董事周颖、高级管理人员赵焰萍的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本人可以自公司实现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第1、2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含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仍遵循上述不减持承诺,在剩余未满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每年减持不超过25%的比例要求。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减持方式下对应的可减持股份比例亦应符合前述规定,且在计算可减持股份比例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股合并计算。
6、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三)监事李爱华、张英娇的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本人可以自公司实现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在本人任职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含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仍遵循上述不减持承诺,在剩余未满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每年减持不超过25%的比例要求。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减持方式下对应的可减持股份比例亦应符合前述规定,且在计算可减持股份比例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股合并计算。
(四)核心技术人员FENG WANG、林升、白云芳的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本人可以自公司实现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五)第一大股东Gaintech的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实现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企业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第
1、2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减持方式下对应的可减持股份比例亦应符合前述规定,且在计算可减持股份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股合并计算,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六)持股5%以上股东贵人资本的承诺
1、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减持方式下对应的可减持股份比例亦应符合前述规定,且在计算可减持股份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股合并计算,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七)持股5%以上且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北京语越的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实现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企业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第
1、2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锁定期内,通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员工,将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
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6、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减持方式下对应的可减持股份比例亦应符合前述规定,且在计算可减持股份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股合并计算,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八)持股5%以上、由实际控制人控制且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天津语捷的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实现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企业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取得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第
1、2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锁定期内,通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员工,将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6、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减持方式下对应的可减持股份比例亦应符合前述规定,且在计算可减持股份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股合并计算,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九)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报告期内曾经控制)且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天津语尚、天津语腾、天津语唯的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实现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企业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取得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第
1、2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内,通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员工,将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十)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1、哈勃投资、顺水孵化、北京元实、长鑫投资
上述股东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OPPO移动、维沃移动、小米基金、昆唯管理、中芯海河、杜宣、澜阁投资、黄健、稳懋开曼、包文忠、张红上述股东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且为申报前6个月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西藏泰达、集封投资、华芯投资、亦合投资、天创保鑫、天创海河、天创鼎鑫、远宇实业、李娜
上述股东为发行人股东,均承诺其所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本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3)停止条件
①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②在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③在实施期满后,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④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将视公司的资金状况及股票市场实际情况,按如下顺序实施:1)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消除,具体如下:
(1)回购公司股票
①回购的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公司应在触发回购股票情形的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③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⑤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B、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⑦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②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10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④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求:
A、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税后)的60%;
B、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C、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第(二)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二)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③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10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
告为依据)。
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60%。超过该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5)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发行人的承诺
1、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履行各项义务,本公司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并确保本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承诺,如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本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履行各项义务,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
2、本人将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以对公司制定的股份回购方案投赞成票的方式促使相关方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执行《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负有责任的,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研发人才培养、产品创新和客户关系
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良好,销售收入规模持续上升,发展态势持续向好。为强化主营业务,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与持续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和研发相关风险,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产品、市场和技术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首先,公司将加强优秀研发人才引进、内部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工作,健全内部高效的研发管理机制,使研发能力和人才储备适应公司快速扩大的经营规模。其次,在现有射频功率放大器产品的基础上,公司将着力拓展产品线宽度和深度,增强产品组合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提升销售毛利水平。此外,公司将持续加强和头部品牌客户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深度,优化客户关系,提升客户壁垒。通过实施以上具体措施,公司将有效提升自身的持续盈利能力,提高未来的股东回报能力。
2、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再造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已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首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管理运营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
分调动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到预计效果,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在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发行人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发行人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将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
(如有投票/表决权);
8、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发行人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9、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10、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赞成票
(如有投票/表决权);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承诺
1、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以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
①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C、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D、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②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③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①董事会制订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②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④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⑤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⑥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5)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的变更或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说明;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实施利润分配。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本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前述行为被立案稽查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回购价格将按照如下原则: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价格启动股票回购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公司承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前述行为被立案稽查或行政处罚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本人负有责任的,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买回证券。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与公司对投资者的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4、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公司发生应回购股份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情形,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除实际控制人荣秀丽、孙亦军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前述行为被立案稽查或行政处罚的,本人将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董事)/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与公司对投资者的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4、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保荐机构的承诺
中信建投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中信建投经有权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确认中信建投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将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是能够证明中信建投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信建投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法律顾问的承诺
信达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信达律师经有权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确认信达律师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信达律师将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是能够证明信达律师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审计及验资机构的承诺
中兴华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中兴华会计师经有权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确认中兴华会计师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兴华会计师将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是能够证明中兴华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评估机构的承诺
中联评估及经办人员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荣秀丽、孙亦军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下文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以自营、合资、联营、委托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主营业务相同、相似、相替代、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存在经营与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服务相同、相似、相替代、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服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联营、委托经营等)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相似、相竞争、相替代、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利益冲突的任何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本人承诺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本人承诺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利益冲突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公司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期间,本人承诺将约束本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现在、未来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如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视为本人对本承诺函的违反。
(7)本人承诺,如果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及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Gaintech、联发科、联发科投资的承诺
(1)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的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在本承诺函中指射频功率放大器(RF Power Amplifier)、射频开关(RF Switch)、射频滤波器(RF Filter)、射频双/多任务器(RF Duplexer/Multiplexer),包含前述一个或多个器件的射频前端模组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达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络达科技”)清理其已关停的射频前端芯片业务剩余的库存产品之外,本企业(含其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下文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并对公司上述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除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络达科技清理其已关停的射频前端芯片业务剩余的库存产品之外,本企业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并对公司上述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针对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研发、生产、销售的第三方企业,且该等企业与公司经营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者,本企业承诺将不对该等企业进行投资或透过协议而直接、间
接形成控制关系或担任第一大股东。
(4)本企业承诺,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或产生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及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上述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企业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Gaintech、联发科、联发科投资关于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具体补救措施
(1)自上述Gaintech、联发科、联发科投资共同出具的《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所声明的“除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络达科技清理其已关停的射频前端芯片业务剩余的库存产品之外,本企业没有、亦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并对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所声明的“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针对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研发、生产、销售的第三方企业,且该等企业与公司经营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者,本企业承诺将不对该等企业进行投资或透过协议而直接、间接形成控制关系或担任第一大股东”的承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2)促使未符合前述声明的本企业缩减相关业务活动以符合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声明,或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相关企业有权内部机构审议通过后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以符合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声明。
(3)按照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以上补充承诺,构成本企业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完整组成部分。
(5)本补充承诺依其条款构成本企业对公司的允诺,对本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为避免歧义,仅就本承诺函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项下的约束力,且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销、撤回或修改,并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4、持股5%以上股东贵人资本的承诺
(1)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的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在本承诺函中指射频功率放大器(RF Power Amplifier)、射频开关(RF Switch)、射频滤波器(RF Filter)、射频双/多任务器(RF Duplexer/Multiplexer),包含前述一个或多个器件的射频前端模组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含其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下文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并对公司上述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并对公司上述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针对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研发、生产、销售的第三方企业,且该等企业与公司经营上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者,本企业承诺将不对该等企业进行投资或透过协议而直接、间接形成控制关系或担任第一大股东。
(4)本企业承诺,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或产生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及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上述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企业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约束关联人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遵循必要、程序合法、价格公允的原则,确保交易在公平
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实际控制人荣秀丽、孙亦军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能够控制或影响的关联方(以下统称“本人”)与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遵循发生必要、程序合法、价格公允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确保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并按照适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本承诺在公司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正确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2)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将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发生关联交易。
(3)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同公司之间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将遵循发生必要、程序合法、价格公允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确保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并按照适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本人保证不利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谋取不当利益,不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持股5%以上股东Gaintech、贵人资本、北京语越、天津语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能够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下简称“本企业的关联方”)与公司(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下文同)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遵循发生必要、程序合法、价格公允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确保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并按照适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本承诺在公司存续且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三)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函
1、本公司的机构股东依法有效存续,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本公司出资的资格,且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穿透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公司领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武 鑫 沈 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