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10月)
公告日期:2011-10-27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1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
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
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
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
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
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
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