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1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
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董事会决
议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客观评价公司及其下
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达到查错
防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业务流程,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审计部通
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客
观性,应当回避与被审部门(单位)有厉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
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具有以下主要
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
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
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
8、其他相关资料。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五)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
时报告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
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
过程及结果;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
门(单位)或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
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
括:
(一)财务报告。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
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财务状况,包括对业绩快报和财
务报告的审计。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管
理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
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重大事项。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1、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审批程序及权限、受托方的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
财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
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帐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2、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
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
4、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
见( 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和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5、审计部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定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
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臵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
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6、审计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
评价,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全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