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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源新材:众源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6

议案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8

议案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7

议案三: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21

议案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30

议案五: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36

议案六: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37

议案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43

议案八: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44

议案九: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51议案十: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 52

议案十一: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55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56议案十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 72

议案十四:关于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 73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公开、公正、合法有效,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席会议。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3、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登记终止后到场的迟到股东,其股东人数、股份额不计入现场表决权数。

4、股东参加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事先准备并要求在会议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事先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会议进行中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5、建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前认真做好准备,每一股东或股东代表就每一议案发言不超过3次,每次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时应先报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

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应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请根据公司《众源新材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网络投票的内容进行投票。

7、谢绝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个人录音、录像、拍照,对扰乱会议正常秩序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8、公司聘请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特别提醒:

为配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保护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减少人群聚集、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及个人感染风险,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现场参会股东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安徽省芜湖市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健康状况申报、隔离、观察等规定和要求,除带齐相关参会证明资料外,请配合以下事项,敬请公司股东支持和理解。

(一)公司将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现场参会股东应具备进入会场前48小时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行程码、健康码“双绿码”。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当天,请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配合工作人员实施以下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体温测量正常;

2.佩戴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口罩;

3.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双绿码”;

4.具备进入会场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任何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士,请做好个人防护并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安全距离,有序进出会场,所有参会人员就座间隔不得少于1米并全程佩戴口罩。未能符合或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人员,将无法进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按“先签到后入场”的原则入场,以尽量保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数在合理上限以内。公司亦将视会议现场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政府有关规定,为保护股东权益及有关人身安全,采取必要临时现场防护措施。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18日13:0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48号)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封全虎先生会议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签到时间:2022年4月18日12:30-12:50);

二、主持人宣读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三、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四、宣读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9、《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0、《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11、《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14、《关于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

六、股东或股东代表针对大会议案进行提问;

七、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八、计票人统计现场会议投票情况,工作人员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九、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坚决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1年公司经营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677,978.97万元,同比增长76.7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754.16万元,同比增长119.4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993.89万元,同比增长122.11%。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191,999.05万元,同比增长35.9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05,494.03万元,同比增长11.24%;基本每股收益为0.56元/股,同比增长了115.3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76%,同比增加了7.05个百分点。

二、2021年董事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位董事能够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制度开展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独立董事能够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履行应尽的职责,严格审议各项议案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均能发表独立意见。同时,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开展工作,充分行使职权并发挥作用。

(一)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1年,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的法定权利,认真履行职责,共召开董事会5次,如下表所示:

日期届次议案
2021年2月8日四届六次次董事会议案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参股安徽安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2021年4月27日四届七次董事会议案一、《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议案二、《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四、《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议案五、《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六、《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议案七、《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八、《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议案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十、《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议案十一、《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十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议案十三、《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制度>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议案十七、《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八、《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九、《关于修订<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十、《关于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的议案》; 议案二十一、《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二十二、《关于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议案二十三、《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8月13日四届八次董事会议案一、《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二、《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议案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21年10月25日四届九次董事会议案一、《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1年12月8日四届十次董事会议案一、《关于修订<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的议案》;议案三、《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议案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议案五、《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议案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议案七、《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1年,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召集了股东大会2次,会议召开情况如下表所示:

日期届次议案
2021年5月20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9、《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0、《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11、《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14、《关于2021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2021年12月24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关于修订<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3、《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三、2022年董事会工作计划

2022年董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继续积极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营及治理水平。2022年公司董事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完成公司2022年经营发展目标

董事会将持续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建立更加清晰的发展目标和规划,督促公司管理层落实既定的经营战略目标和各项管理机制,组织好整个企业的生产协同、组织协同、管理协同,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进公司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真正发挥管理效益,不断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2、落实并推动新项目建设

公司现有产线基本已达满产满销的状态,公司计划投资建设两个新项目,并已于2022年3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部分项目拟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2022年,公

司董事会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执行和实施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工作,使股东大会的决议得到全面落实,进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深化战略目标,促进战略落地

(1)新材料中心

公司将一如既往的深耕主业,并聚焦主业、扎根实业、做精专业,为此公司对原有组织机构进行调整,设立了新材料中心。公司将立足现有业务,继续做大做强。基于公司满产满销的现状,公司决定继续扩大产能,建设新的生产线,2022年3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高精度铜合金板带及5万吨铜带坯生产线项目的议案》,一期项目为新建年产5万吨高精度铜合金板带及5万吨铜带坯的生产线。同时,根据市场及客户的需求,公司将不断升级产品、做精做优,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持续开发多样性、高层次、高质量产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2)新能源中心

公司将紧跟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围绕新能源行业发展趋势,快速切入新能源领域。2021年初,公司参股了安徽安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半固态电池;2021年10月,公司投资设立了安徽众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动力电池金属结构件;2022年3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电池箔项目的议案》,一期项目为新建一条年产2.5万吨电池箔的生产线。在新能源领域,公司已完成从参股电池厂商到电池结构件制造,再到电池铝箔制造的产业布局,并对公司原有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正式设立了新能源中心,公司将进一步在新能源领域深耕细作,紧握新能源行业发展新机遇,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3)投资中心

公司投资中心主要是培育和孵化一些以高精尖产品为主的优质项目,为公司战略实施筛选、储备、培育优质资产。

公司已经投资的哈尔滨哈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明光市设立了1个生产基地,设计的年产能是5万吨,目前正在建设中,预计2022年下半年竣工,其主要产品是防腐材料和保温材料,其中防腐材料相关产品可适用于重防腐环境,防腐材料主要可应用于造船、化工、军工、桥梁等领域。

公司投资参股的洛阳铜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铜研”)是一家专业致力于智能设备及高端装备研发制造的设备制造商,其团队拥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始终以研发制造国产设备替代进口设备为目标。洛阳铜研与公司通力合作,不断优化改进生产设备,目前,洛阳铜研与公司合作研发的铜箔轧机已投入使用。

4、提升治理水平,规范内部管理

董事会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文件精神,通过对照资本市场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优化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风险防控化解,增强对各类风险的预判预警和应对能力,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5、坚持做好董事会日常工作,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扎实做好董事会日常工作、信息披露以及内幕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此外,董事会将不断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使广大投资者能够更多地接触和了解公司,维护与投资者长期稳定的和谐互信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6、践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实现长远发展的同时,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外持续优化与供应商、客户的伙伴关系,热心参与公益事业;对内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促进公司与员工、供应商、客户、社会共同发展。

7、以党建为引领,建设企业文化

公司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通过不断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提升公司凝聚力。

2022年,董事会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充分发挥经营决策和管理指导作用,围绕既定的生产经营目标,提升公司规范运营和治理水平,努力打造一个股东信任、客户信赖、员工认同、社会认可的优秀上市公司,以良好

的业绩回报社会,回报股东。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在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职权和义务,对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情况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保证了公司规范运作。现就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监事会会议情况

2021年公司监事会召开了4次监事会会议,列席了5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并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并通过《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并通过《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四)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应到监

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会议,认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运作,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各项重大决策符合法律程序和股东利益。

(二)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执行情况。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内控机制运行良好。

(三)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和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财务运作规范、状况良好。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现象,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有效监督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生产经营所需,其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价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2022年监事会工作重点

2022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召开监事会会议,做好各项议案的审议工作,依法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会各项职责,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履职进行有效监督,为公司科学决策提出合理建议,努力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议案三: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完成了董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现就我们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简介

孙益民先生,1954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1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徽师范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已退休。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尚庆先生,1964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安徽师范大学助教、讲师。2000年5月至2006年11月任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12月至2009年8月任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任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师范大学教授、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张冬花女士,1972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1月至今历任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主任、部门主任。2014年11月至2020年8月任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1年独立董事董事会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应出席(次)出席方式缺席(次)
现场出席(次)通讯方式出席(次)
孙益民5500
万尚庆5500
张冬花5500

(二)2021年独立董事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应出席(次)出席方式缺席(次)
现场出席(次)通讯方式出席(次)
孙益民2101
万尚庆2200
张冬花2200

(三)2021年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报告期内,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2次。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均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详细了解公司情况,勤勉尽职,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的支持。

(四)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

我们以谨慎的态度勤勉行事,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的各次会议材料,对公司重大事项议案认真了解、仔细分析和研究,依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经验审慎行使表决权,对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独立的意见,并对需要事前认可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策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并投出同意的表决票,亦

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1年任职期间,公司已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我们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公司管理层与我们保持紧密联系,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沟通,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在召开董事会及在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我们的知情权,为我们更好的履职提供便利条件,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1、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时出具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收入、利润来源不依赖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时出具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和客观实际情况而产生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收入、利润来源不依赖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时出具了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安徽驿通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产生的,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1、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进行审核,经核查,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产生的,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进行审核,经核查,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产生的,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时出具了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是

为了满足安徽驿通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产生的,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审核,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并将此报告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募集资金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对《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审核,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

(2)我们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暂时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其中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

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1、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进行审核,经核查,公司董事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调动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进行审核,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调动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时出具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体现了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为维持审计的稳定性、持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1年,公司完成了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工作,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股东的合理诉求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股东未发生不履行或违反承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各项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我们对公司2021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我们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为,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程序科学、合法。公司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本年度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良好,在促进各项业务活动有效进行、保证财务制度有效实施、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报告期内,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2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2次。报告期内,各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协助董事会较好地完成了日常工作,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勤勉、尽责地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完善公司制度等事项,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确保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2年我们将继续以务实、审慎的工作态度,在董事会领导下助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给予董事会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更好地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能。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益民、万尚庆、张冬花

议案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除特别说明,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2]230Z033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财务状况

1、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19.20亿元,较上年同期比较增长35.93%。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同比变动
货币资金188,595,486.35113,003,741.5766.89%
应收账款642,609,297.87357,498,054.7979.75%
应收款项融资68,739,266.8877,130,783.29-10.88%
预付款项6,779,320.3735,655,405.23-80.99%
其他应收款13,901,844.411,748,903.88694.89%
存货526,586,892.24411,970,351.5627.82%
其他流动资产48,914,715.2756,020,550.51-12.68%
流动资产合计1,496,126,823.391,053,027,790.8342.08%
长期股权投资13,426,910.7210,684,177.4325.67%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0,000,000.00不适用
固定资产294,815,202.38275,084,425.797.17%
在建工程34,629,375.0014,818,768.34133.69%
使用权资产11,761,538.52不适用
无形资产39,234,563.7840,285,388.57-2.61%
长期待摊费用274,505.00261,000.005.17%
递延所得税资产14,888,466.3310,561,937.7740.96%
其他非流动资产4,833,075.837,718,794.56-37.39%
非流动资产合计423,863,637.56359,414,492.4617.93%
资产总计1,919,990,460.951,412,442,283.2935.93%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结构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分析:

(1)报告期货币资金较上年同期增长66.89%,主要系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所致。

(2)报告期应收账款较上年同期增长79.75%,主要系本期销售规模较上年大幅增长所致。

(3)报告期预付款项较上年同期下降80.99%,主要系本期预付原材料款项下降所致。

(4)报告期其他应收款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应收出口退税金额较大所致。

(5)报告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增加了对外投资所致。

(6)报告期在建工程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安徽哈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及安徽众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待安装设备投入较大所致。

(7)报告期使用权资产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按照新租赁准则列示报表新增“使用权资产”科目所致。

(8)报告期递延所得税资产较上年同期增长40.96%,主要系本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递延收益较上期增加所致。

(9)报告期其他非流动资产较上年同期下降37.39%,主要系上期预付设备款本期已到货所致。

2、2021年年末负债总额8.54亿元,与上年同期比较增长85.76%。负债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同比变动
短期借款581,144,659.72355,384,569.4463.53%
应付票据50,000,000.00不适用
应付账款128,026,114.9656,703,474.52125.78%
合同负债13,183,681.356,297,394.00109.35%
应付职工薪酬18,759,033.8613,034,519.9143.92%
应交税费15,836,084.107,570,426.10109.18%
其他应付款167,742.81252,344.94-33.5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237,914.96不适用
其他流动负债1,048,750.04768,364.2236.49%
流动负债合计810,403,981.80440,011,093.1384.18%
长期借款2,000,544.44不适用
租赁负债9,347,776.09不适用
递延收益32,027,898.0219,601,035.3763.40%
非流动负债合计43,376,218.5519,601,035.37121.30%
负债合计853,780,200.35459,612,128.5085.76%

报告期末,公司负债结构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分析:

(1)报告期短期借款较上年同期增长63.53%,主要系本期生产规模扩大及原材料价格上涨故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2)报告期应付票据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生产规模扩大及原材料价格上涨故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增加所致。

(3)报告期应付账款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生产规模扩大及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应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4)报告期合同负债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销量增加期末预收货款金额也随之增加所致。

(5)报告期应付职工薪酬较上年同期增长43.92%,主要系本期生产规模扩大、人员增加及薪酬上涨所致。

(6)报告期应交税费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增长所致。

(7)报告期其他应付款较上年同期下降33.53%,主要系本期暂借款减少所致。

(8)报告期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执行新租赁准则新增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所致。

(9)报告期其他流动负债较上年同期增长36.49%,主要系期末预收货款金额增加,相对应的销项税额也随之增加所致。

(10)报告期长期借款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安徽哈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长期借款所致。

(11)报告租赁负债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按照新会计准则确认未支付的租金所致。

(12)报告期递延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63.40%,主要系本期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3、2021年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55亿元,与上年同期比较增长

11.24%。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同比变动
股本243,824,000.00243,824,000.000.00%
资本公积298,084,768.44298,084,768.440.00%
专项储备25,351,142.2826,979,896.26-6.04%
盈余公积53,620,620.4947,342,744.1213.26%
未分配利润434,059,765.34332,139,727.0730.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54,940,296.55948,371,135.8911.24%

报告期未分配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0.69%,主要系本期募投项目全面投产,产销量增长较大,新项目逐渐在本期实现收益所致。

二、经营业绩

1、营业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6,779,789,661.673,835,993,202.1376.74%
营业成本6,474,236,856.873,667,347,202.7876.54%
税金及附加10,416,706.419,267,852.5112.40%

报告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销量较上年同期增长及铜价上涨所致。

2、期间费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同比变动
销售费用13,919,581.9210,739,401.5529.61%
管理费用28,850,520.0922,150,475.4130.25%
研发费用57,228,820.7237,102,914.2454.24%
财务费用22,496,273.9810,264,254.66119.17%

报告期末,公司期间费用结构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分析:

(1)报告期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30.25%,主要系本期产销量增长,员工薪酬等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报告期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54.24%,主要系本期研发费用投入增加所致。

(3)报告期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因生产经营所需银行借款增加,使得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3、盈利水平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同比变动
营业利润167,080,606.1574,121,286.61125.42%
利润总额166,511,523.9373,821,324.18125.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7,541,631.0162,690,898.12119.40%

报告期公司盈利水平结构较上年同期上升,主要系本期募投项目全面投产,产销量增长较大,新项目逐渐在本期实现收益所致。

三、现金流量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同比变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866,987.99-218,702,640.37不适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0,086,684.97-92,363,082.89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5,736,694.17136,985,441.9435.59%

报告期末,公司现金流量结构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分析:

(1)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2)报告期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5.59%,主要系本期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了银行借款所致。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

议案五: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37,469,462.57元。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43,824,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8,764,8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5.45%。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议案六: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公司代码:603527 公司简称:众源新材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

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杰铜业有限公

司、芜湖众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杰冠商贸有限公司、芜湖众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

众源新材投资有限公司、东莞众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哈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哈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众永物资有限公司、安徽众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授权审批、内部审计、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营业收入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2%错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1%-2%之间错报金额 ≤ 营 业 收 入 的1%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错报金额占资产总额的2%-3%之间错报金额 ≤ 资 产 总 额 的2%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3)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营业收入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2%错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1%-2%之间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1%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错报金额占资产总额的2%-3%之间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2%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未对安全生产实施管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处罚; (3)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控制体系失效; (5)中高层管理人员纷纷离职,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重要缺陷(1)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2)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3)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涉及局部区域; (4)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无。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无。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封全虎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并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有利于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建议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议案八: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监事会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将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新材”、“本公司”或“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1492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众源新材”,证券代码“603527”,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3.27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269.7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4,881.7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36,388.0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30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4900号《验资报告》验证。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根据2017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7,0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8年8月15日公司已将7,000.00万元资金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7,0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9年8月20日公司已将7,000.00万元资金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5,0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0年8月18日公司已将5,000.00万元资金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 5,000.00 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8月11日公司已将5,000.00万元资金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2021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 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12月22日公司已将4,000.00万元资金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已将结余募集资金4,808.3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0万元,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36,388.00
减:报告期末募投项目所使用的募集资金累计金额32,742.21
减: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后金额1,162.53
减:专户销户转出金额4,808.32
截至2021年12月31止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2017年8月,本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陡支行(以下简称“芜湖扬子银行官陡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芜湖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芜湖扬子银行官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00169629310300000114)、在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98010100100402791)。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8年8月,因芜湖扬子银行官陡支行拟将撤销,新设立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以下简称“芜湖扬子银行公园大道支行”),并将原芜湖扬子银行官陡支行的所有业务迁移至芜湖扬子银行公园大道支行,迁移后除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变更以外,银行账号、户名均未发生变更。本公司和国元证券与芜湖扬子银行公园大道支行签署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原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废止。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均已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银 行 名 称银行帐号销户时间
芜湖扬子银行公园大道支行200001696293103000001142021年12月29日
兴业银行芜湖分行4980101001004027912021年12月28日

三、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32,742.21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230Z0297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认为众源新材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众源新材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经核查后认为:众源新材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

附表1:

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36,388.00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490.2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不适用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2,742.2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不适用
承诺投资项目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1)-(2)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年产3万吨精密压延铜带箔项目36,388.0036,388.0036,388.003,490.2732,742.213,645.7989.98%2021年6月3,932.10
合计36,388.0036,388.0036,388.003,490.2732,742.213,645.7989.98%3,932.10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根据2017年9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7,000万元,截至2018年8月15日公司已将7,000.00万元资金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2018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7,000.00 万元,截至2019年8月20日公司已将7,000.00万元资金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2019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万元,截至2020年8月18日公司已将5,000.00万元资金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万元,截至2021年8月11日公司已将5,000.00
万元资金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2021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 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12月22日公司已将4,000.00万元资金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将募集资金结余4,808.3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年产3万吨精密压延铜带箔项目募集资金结余4,808.32万元,募集资金结余原因系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公司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出发,严控工程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有效降低了项目的成本。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不适用

议案九: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众源新材2021年年度报告》和《众源新材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议案十: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源新材”)、安徽永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铜业”)、芜湖众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进出口”)、安徽杰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冠商贸”)、安徽众永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永物资”)、安徽众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科技”)本次拟向银行申请需提供担保的综合授信合计131,700万元人民币、400万美元,由公司及永杰铜业为上述授信提供合计不超过131,700万元人民币、4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1)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7,3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4,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2,4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公司拟为永杰铜业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公司拟为众源进出口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公司拟为众源进出口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公司拟为众源进出口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公司拟为众源进出口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公司拟为众源进出口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8)公司拟为众源进出口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4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9)公司拟为杰冠商贸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公司拟为杰冠商贸向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1)公司拟为杰冠商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公司拟为杰冠商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3)公司拟为众永物资向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4)公司拟为新能源科技向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5)永杰铜业拟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9,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6)永杰铜业拟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7)永杰铜业拟为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8)永杰铜业拟为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9)永杰铜业拟为公司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涉及的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涉及担保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一: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自身需求情况,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安徽驿通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15亿元,主要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其购买原材料电解铜。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对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期间将要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此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授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协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计划或者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要求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该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根据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或董事有权在该次会议召开后5日内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异议,并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六十日内按照相应程序规范重新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或董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或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股东大会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但股东大会可以决定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但股东大会可以决定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相关决策的权限如下: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相关决策的权限如下: …… (九)对外捐赠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但是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为突出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重点,对仅根据《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变化进

行对应的调整的条款未在修订对照表中一一进行列示。《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众源新材公司章程》。

此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十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依据《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年度经营状况及岗位职责,制定本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方案如下: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在2021年的薪酬标准上,根据2022年的经营计划完成情况予以上下浮动。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独立董事2022年度津贴为6万元/年。

3、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4、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四:关于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依据《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年度经营状况及岗位职责,制定本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方案如下:

1、公司监事2022年的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在2021年的薪酬标准上,根据2022年的经营计划完成情况予以上下浮动,不领取监事津贴。

2、公司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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