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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魔芋: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8

证券代码:839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上市,为健全、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股东意愿、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情形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00%,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0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0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0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0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00%以上,且超过1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00%以上,且超过1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00%以上,且超过150.00万元。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基础上,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0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0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0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实需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和实施

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施。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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