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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证监发[2015]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股东分红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对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但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的除外。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拟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五、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1、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3、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计划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投资者接待日等。

六、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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