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部控制所作审计实事求是,工作严谨、客观、公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工作和约定责任,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聘任天职国际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人民币79万元(含差旅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