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肖建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审 议的《关于同意陈向东先生辞去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和《关于聘任 肖建清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认为,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向东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 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同意陈向东先生辞去副总经理的辞职申请。 2、根据肖建清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及工作表现,未发现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故我们对该聘任无异议,同意董事会聘任肖 建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友 张忠 2011 年 10 月 25 日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肖建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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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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