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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自愿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或者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即时更新。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者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者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者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者路演活动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会议召开前,公司应当发布公告

就会议举办时间、方式、地点、登陆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以及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会议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会议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鼓励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二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者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调研机构及个人调研时,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调研过程,避免调研机构及个人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相关参与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者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者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者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者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者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或者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者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者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经合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

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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