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预留授予的40名激励对象中,除原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任职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其股份已由公司回购注销完毕外,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余32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3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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