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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智能:泰禾智能未来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并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分配期间间隔

未来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未来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未来三年(2022年度-2024年度),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5、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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