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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司能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设有专职的风险控制与审计部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活动;公司会计核算规范;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情况。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查验,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规范及风险控制,截止2021年底,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查验,并认真阅读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小额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严格按市场定价,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对关联方依赖程度低。

五、关于公司向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增加配股募集资

金委托贷款金额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安排,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可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

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使用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事宜召开董事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李若山、黄胜蓝、宋萍萍

2022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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