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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信息披露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2年4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

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第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披露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一)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二)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三)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应在发生行为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及时披露。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四)公司财务等部门及子公司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及时披露;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董事会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六) 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监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三)监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件,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监事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

(八)监事会应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并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分管的工作和业务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五)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应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要求,及时报告本单位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高管等相关部门报告。

(三)应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要求,答复关于涉及本单位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般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受董事会秘书书面委托时,可代其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五章 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引用公司财务数据或其他相关数据时,均以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在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时,由于口径不同造成数据不统一的情况,应当加以说明,以免产生误解。要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其各自对口政府部门报送资料的要求,在报送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并登记备查,登记时需注明报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经办人。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请对方注意保密。除此之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了解信息泄露的违法性,自觉在工作中加以注意,在敏感信息的归集、公告之前,均有义务对此保密,严格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非相关人员应自觉规范言行,在日常活动中不向知情人员打听、询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不得将内幕信息告知或暗示。在工作中注意相关材料的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决议、意向性合同不得散见于桌面,必须妥善保管,不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关联人、经办人;

(六)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七)公司依法向其报送相关信息的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十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

(二十七)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八)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除本《制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员工、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其知晓的公司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所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盈亏等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各部门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各单位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盈亏等情况,各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认定该等信息或报告是否应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应负责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经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公告除外),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五)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在第一时间报深交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参照上述规定实施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事务部进行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与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

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汇总各部门及子分公司提供的信息基础上,与保荐机构保持定期沟通。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调查工作,及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提供的上述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处罚条款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辞退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因工作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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