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与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浦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有关文件资料。鉴于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租赁”)、浦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国际”)、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公司关联法人,该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前述关联交易”),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给予浦银租赁综合授信额度193亿元人民币、给予浦银国际综合授信额度90亿港元、给予上海信托综合授信额度33亿元人民币、给予海通证券综合授信额度215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以授信到期日为准)。前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银行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相关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3.前述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 喆 张 鸣 袁志刚 蔡洪平 吴 弘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