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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董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杨雪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杨雪)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2021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1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股东大会2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亲自出席了所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发生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各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均认真审议,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对会议的各项议案均以科学、审慎的态度行使了审议权和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除董事薪酬回避外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了解,依据专业能力和经验发表了客观、公正、独立的意见。报告期内对董事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21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共审议4项议案,本人就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共审议21项议案,本人就关于2021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0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3、2021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共审议议案2项,本人就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共审议议案1项,本人就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参与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分管工作范围、主要职责及个人绩效等,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进行了考核,忠实履行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现任人员进行持续关注,保证其任职期间任职资格合法、有效,以规范公司运作,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通过现场考察、电话、会谈等多种方式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有效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及意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和公司信息的披露工作,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科学、客观的保障。

五、培训与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深交所、证监局等组织的培训,不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独立公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了解公司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认真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解,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为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提供良好的信息渠道。

七、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聘用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

2022年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忠实的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特此报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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