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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公司正常生产活动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负债能力,公司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申请银行授信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确认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应了公司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 冯巧根 杨 雪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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