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
一、关于公司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的发表审计意见。除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专业服务外,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 冯巧根 杨 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