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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写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

六、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签字:

范 超 许胜先 吕晓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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