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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恩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证券代码:301263 证券简称:泰恩康 公告编号:2022-001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号)核准,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9.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7,786.3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12,578.2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208.0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2]200002603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及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3月24日止,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金额(人民币元)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391680100100077206生物技术药及新药研发项目276,404,600.0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78100188000368541超募资金278,092,764.1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665275431968超募资金50,00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634473712业务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100,0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2003020129200111433补充营运资金250,000,000.00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8000034920001001业务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123,358,400.00
合计1,077,855,764.11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祥茂、徐振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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