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4 证券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2-029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2年4月7日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380.00万份
2022年4月7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洋王”)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2年4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0.0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杨志杰 | 董事、总经理,轮值总裁 | 36.00 | 2.14% | 0.05% |
陈艳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轮值总裁 | 36.00 | 2.14% | 0.05% |
邱良杰 | 副总裁 | 30.00 | 1.78% | 0.04% |
成林 | 董事、副总裁 | 30.00 | 1.78% | 0.04% |
王春 | 董事 | 22.00 | 1.31% | 0.03% |
林红宇 | 董事 | 22.00 | 1.31% | 0.03% |
李付宁 | 董事 | 18.00 | 1.07% | 0.02% |
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1186.00 | 70.51% | 1.52% | |
(220人) | ||||
预留部分 | 302.00 | 17.95% | 0.39% | |
合计 | 1682.00 | 100.00% | 2.1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自授予日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个月、36个月。
2、行权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安排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或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 或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2%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5% 或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具体如下:
项目 | A | B | C | D |
个人行权比例 | 100% | 92% | 83% | 0% |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当年度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4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2年4月7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380.00万份。
(三)首次授予人数:227名。
(四)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3.31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杨志杰 | 董事、总经理,轮值总裁 | 36.00 | 2.14% | 0.05% |
陈艳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轮值总裁 | 36.00 | 2.14% | 0.05% |
邱良杰 | 副总裁 | 30.00 | 1.78% | 0.04% |
成林 | 董事、副总裁 | 30.00 | 1.78% | 0.04% |
王春 | 董事 | 22.00 | 1.31% | 0.03% |
林红宇 | 董事 | 22.00 | 1.31% | 0.03% |
李付宁 | 董事 | 18.00 | 1.07% | 0.02% |
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1186.00 | 70.51% | 1.52% | |
(220人) | ||||
预留部分 | 302.00 | 17.95% | 0.39% | |
合计 | 1682.00 | 100.00% | 2.1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8人调整为227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1700.00万股调整为1682.00万股,其中首次授
予1398.00万股调整为1380.00万股,预留授予302.00万股不变。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7日,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合计为3353.79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1380.00 | 3353.79 | 1289.54 | 1290.91 | 623.25 | 150.09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各参数取值、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的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0.00万份股票期权。
九、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情形,
符合授予条件。
2、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相符。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关于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授予条件。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7日,并以13.31元/股向227名激励对象授予1380.00万份股票期权。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