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新乡化纤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0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377,296,814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每股4.21元。截止2021年6月10 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9,071,729股,实际发行价格每股4.74元,募集资金总额 990,999,995.4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7,874,481.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3,125,514.34元。另外,考虑到税金因素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067,642.3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16-00003号的验资报告。
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本次 募集资金量 |
1 |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 | 88,106.76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9,100.00 |
合计 | 97,206.76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专人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营业部于2021年7月1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在该银行开设了1个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公司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2年4月6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不存在违反协议及《管理办法》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4月6日,公司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在专户中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类别 | 募集资金余额 |
年产
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营业部 | 410701010100083303 | 募集资金专户 | 8,014.32 |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营业部 | 410701010100083303 | 募集资金专户 | - |
合计 | 8,014.32 |
三、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2年4月6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 资金额 | 实际使用 募集资金 | 扣除手续费的利息收入等收益 | 节余募集 资金 |
1 |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 | 88,106.76 | 80,599.78 | 507.34 | 8,014.32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9,100.00 | 9,100.00 | - | |
合计 | 97,206.76 | 8,014.32 |
注: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同时留存部分工程项目质保金,导致募集资金部分节余。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项目效益的前提下,本着合理、有效、谨慎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降低成本。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8,014.32万元(包含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和扣除手续费的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完毕后,公司将适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与本次项目相关募集资金的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相关审批程序及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鉴于本此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新乡化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鉴于本此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故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协 杨惠元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