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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股份: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8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并按照《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认真行使专业委员会职权,现就2021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两名独立董事张瑞稳、王丛及一名董事吴江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张瑞稳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由张瑞稳担任主任委员并负责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2021年度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21年度,共召开了4次会议,全体委员积极履行有关职责,均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机构工作等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在2021年,公司审计委员会各位成员按照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有关工作,其中,重点围绕监督、指导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关联交易管控以及督导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等事项,继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严谨、客观、公允、独立的履行职责,体现了良好的

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能够实事求是的发表相关审计意见。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职能,监督和指导相关内控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计划进行各项工作,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评估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且公司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公司规范运作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治理结构,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运作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着持续的、良好的沟通,促进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四、总体评价在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各位成员结合自身专业水平和职业经验,有力推动了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与严谨性,重点围绕公司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规范实施以及稳步推进内控规范实施等方面,为公司整体规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在2022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将进一步对公司内外开展切实有效的监督审计工作,在立足于自身专业基础之上,秉着对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保障广大股东的权益。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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