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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股份: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8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将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实施问答》中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公司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的《实施问答》,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根据《实施问答》要求,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应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而做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内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内容。

四、上网公告附件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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