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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争光股份相关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3,333.3333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争光股份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建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5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股份限售、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建华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选明、劳法勇、王焕军、汪国周、吴雅飞、陆炜、钟轶泠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5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股份限售、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2日上市,截至2022年4月1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超过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36.31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建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与公司关系持有股份数持股方式持股比例(%)原股份锁定到期日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1沈建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9,480,000直接持股52.11002024年11 月2日2025年5月2日
2劳法勇董事13,341,800直接持股10.00642022年112023年5
月2日月2日
3汪选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3,341,800直接持股10.00642022年11 月2日2023年5月2日
4王焕军董事1,180,400直接持股0.88532022年11 月2日2023年5月2日
5吴雅飞高级管理人员101,200直接持股0.07592022年11 月2日2023年5月2日
6陆炜高级管理人员84,300直接持股0.06322022年11 月2日2023年5月2日
7钟轶泠高级管理人员84,300直接持股0.06322022年11 月2日2023年5月2日
8汪国周高级管理人员33,700直接持股0.02532022年11 月2日2023年5月2日

注:上述承诺不会因个人工作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陆炜、钟轶泠于2022年2月12日任职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严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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