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号)核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6.31元,于2021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建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5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建华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选明、劳法勇、王焕军、汪国周、吴雅飞、陆炜、钟轶泠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5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2日上市,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6.31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方式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
1 | 沈建华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69,480,000 | 直接持股 | 52.1100 | 2024年11 月2日 | 2025年5月2日 |
2 | 劳法勇 | 董事 | 13,341,800 | 直接持股 | 10.0064 | 2022年11 月2日 | 2023年5月2日 |
3 | 汪选明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13,341,800 | 直接持股 | 10.0064 | 2022年11 月2日 | 2023年5月2日 |
4 | 王焕军 | 董事 | 1,180,400 | 直接持股 | 0.8853 | 2022年11 月2日 | 2023年5月2日 |
5 | 吴雅飞 | 高级管理人员 | 101,200 | 直接持股 | 0.0759 | 2022年11 月2日 | 2023年5月2日 |
6 | 陆炜 | 高级管理人员 | 84,300 | 直接持股 | 0.0632 | 2022年11 月2日 | 2023年5月2日 |
7 | 钟轶泠 | 高级管理人员 | 84,300 | 直接持股 | 0.0632 | 2022年11 月2日 | 2023年5月2日 |
8 | 汪国周 | 高级管理人员 | 33,700 | 直接持股 | 0.0253 | 2022年11 月2日 | 2023年5月2日 |
注:上述承诺不会因个人工作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陆炜、钟轶泠自2022年2月12日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亦需遵守相关承诺。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