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就《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学尧: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