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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诚精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精密”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就联诚精密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9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2月通过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25,601,208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3,699,992.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027,381.0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2,672,611.3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8日全部到账,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2)第000009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的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投资项目投资总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
1精密液压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36,370.0034,267.26
2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贷款12,000.006,000.00
合计48,370.0040,267.26

注: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267.26万元,少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因此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净额对“精密液压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调整。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拟定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采购部门负责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公司采购部门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明确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额度,履行相应的付款审批程序。

3、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付款金额审核无误后,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

4、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将垫付的银行承兑统计制成置换付款申请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存在银行承兑(或背书转让)汇票支付与置换不规范等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会收到大量购货方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对公司资金的占用。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的方式,以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的方式,以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进行了专项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联诚精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联诚精密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长城证券同意联诚精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安忠良 钱 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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