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所作出的审慎决策。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签署《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是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工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8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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