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新建年300万吨锂矿采选及年产2万吨锂盐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投资事项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主要是为公司“茜坑探转采”项目的发展和规划进行承接和配套,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对公司锂盐产品市场竞争力以及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宜丰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项目合同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宜丰县人民政府的合作将加快推进年300万吨锂矿采选及年产2万吨锂盐项目的投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锂盐产业规模,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远良好发展。该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