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2022-025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宜丰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项目合同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特矿业本次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合同的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投资项目主要系为对公司“茜坑探转采”项目的发展和规划进行承接和配套,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但对公司采选和锂盐产能的快速扩充、锂盐产品市场竞争力以及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3、本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管理风险。
4、公司将会根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合同签署概况
经友好协商,为共促发展、实现双赢,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江特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矿业”)拟与宜丰县人民政府签订《江西江特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西宜丰县同安及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合同书”、“合同”或“本合同”)),在江西宜丰县同安及工业园区投资新建年300万吨锂矿采选、年产2万吨锂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投资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资额参照后续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编制的可研报告,以实际投入为准)。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合作方介绍
1、名称:宜丰县人民政府
2、与公司的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3、合作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宜丰县人民政府乙方:江西江特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共促发展、实现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江西宜丰县同安及工业园区投资新建年300万吨锂矿采选、年产2万吨锂盐项目,特订立本合同书。
(一)项目投资概况
1.项目名称:年300万吨锂矿采选及年产2万吨锂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2.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资额参照后续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编制的可研报告,以实际投入为准)。本项目分两部分建设:乙方及其指定方在宜丰县及同安乡投资新建不低于年300万吨锂矿采选;乙方及其指定方在宜丰工业园区投资新建年产2万吨锂盐。
3.项目经营范围:以乙方项目实施主体注册登记为准。
4.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获批并具备开工条件后,24个月内竣工投产并达产达标。
5.项目注册:该项目在宜丰注册成立新公司,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由新注册的公司享有并履行。
(二)项目用地
1.年300万吨锂矿采选:甲方将协助乙方获得宜丰县境内用于该项目开发综合用地,具体用地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红线图为准。
2.年产2万吨锂盐项目:该项目用地位于宜丰县工业园区长新大道,宗地总
面积约230亩(以工业园提供的红线图为准),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协调与海关、检验检疫、商务、外管等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的关系。
2.积极协助乙方招募劳动用工和搞好员工培训。
3.积极协调市及以上相关部门将乙方项目列为省重点项目。
4.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等相关申报审批手续。
5.积极为乙方向上争取有关项目资金和落实本县工业投资优惠政策。
6.负责乙方委托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合法事宜。
7.甲方享有依法依规对乙方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不得影响乙方生产经营活动)。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书(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竣工投产时间节点、建筑物面积、主要设备及工艺流程)。投资计划书作为本项目合同书的附件,作为甲方兑现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2.负责筹措全部项目资金和提供项目规划图。
3.负责在宜丰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规划设计后,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园建设用地协议书。
4.乙方依法在本项目建设期间自行选择有资质、有资格的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承建,但要服从宜丰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乙方不得改变项目内容,若需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外的非关联业务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 乙方负责引进一家锂电企业投资锂盐下游项目落户宜丰。
7.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合同约定投资额到位,乙方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原因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8.负责甲方委托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合法事宜。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之约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对方工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促进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别事项,可以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签订书面协议。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结果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合同生效
经甲、乙双方指定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宜春地区拥有锂瓷石矿2处采矿权和5处探矿权,从已探明矿区储量统计,公司持有或控制的锂矿资源量1亿吨以上。本次公司投资的年300万吨锂矿采选及年产2万吨锂盐项目主要系为对公司“茜坑探转采”项目的发展和规划进行承接和配套,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但对公司采选和锂盐产能的快速扩充、锂盐产品市场竞争力以及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投资的年产2万吨锂盐项目公司或引入下游头部客户、战略投资者参股合资等形式建设,将更有利于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实现资源、效益共享,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抵御行业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长远良好发展。
3、公司矿区主要分布在宜春市宜丰县,相对集中。本次在宜丰县投资建设“采选”一体化以及锂盐加工项目有利于缩短原料运输里程,降低经营成本。
五、风险提示
1、江特矿业本次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合同的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管理风险。
3、公司将会根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情况
2021年9月12日,公司与国轩高科在江西宜春签署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正在履行中。
2、合同签订前三个月内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自2022年2月9日首次回购股份至2022年3月2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92,4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706,325,581股的0.1168%,最高成交价为23.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67元/股,成交总额39,259,629.33元(含交易费用)。
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25日,公司董事长胡春晖先生因认购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200万份,对应公司股份数量为89,091股,占总股本比例0.0052%。
除上述情况外,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1)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股份减持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江西江特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西宜丰县同安及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