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3月9日召开了七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聘任王丽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公司董事会上述聘任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王丽平女士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王丽平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王丽平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姚先国、陈信元、金雪军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独立董事对人事聘任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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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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