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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告日期:2005-03-12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下述事项做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现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公司进行了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工作,总部发现2003年多计提企业所得税182,572.67元;控股子公司绍兴百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2003年少计提企业所得税239,315.3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控股子公司温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税务检查并出具了浙地税稽罚字[2004]第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应补计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3,325,900.19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上述事项作为重大会计差错,采用追溯调整,调减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3,275,563.82元,调整比较会计报表的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
    我们认为上述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本期损益。
    独立董事:姚先国、陈信元、金雪军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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