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投资芜湖泽湾贰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助于促进优势资源共享整合,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投资布局,且可以通过项目投资实现资本增值。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同时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将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统一,有利于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大同 金福海 夏朝阳 战淑萍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