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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7

我们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并于2022年4月5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需要,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步伐,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济效益,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投入。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约75,021.34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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