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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7

我们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与中电物业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方中电有限转让中电星河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方中电智科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中国电子信创产业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并分别于2022年4月4日和2022年4月5日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与中电物业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公司因公开招标而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是正常商业行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我们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公司中电长城大厦和长城科技大厦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中电物业参加公开招标,经过评标、审定、公示等程序成为项目中标单位。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开招标形成,遵循了公允的价格和条件,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于向关联方中电有限转让中电星河3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是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关于向关联方中电智科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能利用公司现有的房产资源,能够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且租赁价格是以周边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应是公允的,我们同意公司经营班子提交的关于向关联方中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电智科”)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相关报告,同意中电智科租赁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A栋5层(面积4,445㎡)。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中国电子信创产业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程序及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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