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3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0号)核准,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8,970,18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3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999,965.30元,扣除发行费用(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印花税、证券登记费及材料制作费)9,195,568.3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0,804,396.9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到账情况的报告(2022年3月10日)》(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0462749_B01号)以及《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022年3月11日)》(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0462749_B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2022年4月6日公司分别与各专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上述各专户银行分别开设了专户,各专户详细情况如下:
开户行 | 账号 | 户名 | 专项存款金额 (人民币元) | 用途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 | 458542536389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3,811,052.55 | 无线信标、微能量收集芯片及IC系统方案项目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 70170122000223239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6,993,344.38 | 高清LED驱动、控制芯片与IC系统方案项目 |
合计 | —— | —— | 130,804,396.93 |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及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8542536389,截至2022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73,811,052.5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无线信标、微能量收集芯片及IC系统方案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柳志强、孙婕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47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及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0170122000223239,截至2022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56,993,344.3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清LED驱动、控制芯片与IC系统方案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柳志强、孙婕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13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及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及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