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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7

证券代码:301256 证券简称:华融化学 公告编号:2022-007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补充公告

2022年4月1日,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为保障投资者充分、准确了解《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信息,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序号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四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2022年1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2022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0.00万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000.00万元。
3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研发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含日用化学品、专用化学品、化肥、食品级氯化钾,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究和开发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生产、销售、研发消毒卫生用品;生产:氯乙烯,次氯酸钠,氯[液化的],氢氧化钾,盐酸,氢氧化钠;道路货物运输;矿产品(不含煤炭)、建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
材(不含砂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含工业项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锅炉操作技术服务(不含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为准)
5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0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6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第四十二条 第(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二条 第(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8第四十三条 第(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四十三条 第(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9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0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新增(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1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2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13第九十七条 第(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第九十七条 第(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14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5第一百〇九条 第(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十二)(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人力行政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〇九条 第(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十二)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6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7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人力行政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8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9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二) 总经理的职责;
20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2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23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4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公司章程》的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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