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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信息: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光庭信息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95号文核准注册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15.56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69.89元/股,并于2021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6,946.67万股变更为9,262.23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朱敦禹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敦尧的弟弟,就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军德、李森林、葛坤、程德心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22日上市,自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4月6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69.89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原股份锁定到期日本次延长后锁定到期日
直接持股 (万股)间接持股 (万股)直接 持股间接 持股
朱敦尧3890.70228.3042.0061%2.4648%2024年12月21日2025年6月21日
朱敦禹39.0032.800.4211%0.3542%2024年12月21日2025年6月21日
王军德46.20-0.4988%-2022年12月21日2023年6月21日
-115.00-1.2416%2024年12月21日2025年6月21日
李森林29.60-0.3196%-2022年12月21日2023年6月21日
-33.00-0.3563%2024年12月21日2025年6月21日
葛坤-20.20-0.2181%2024年12月21日2025年6月21日
程德心-23.00-0.2483%2024年12月21日2025年6月21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光庭信息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光庭信息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展翔 赵简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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