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讨论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4月6日为授予日,以
35.9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6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工资及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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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王宇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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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汤湘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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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蔡忠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