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6日(星期三)15:00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6日,其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三亚市大东海榆海路2号南中国大酒店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小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75,329,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92%。
其中,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75,329,28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833%;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人;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63,885,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63%。;
(3)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11,44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29%。其中,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11,44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29%;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人。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2、本次会议各项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总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 结果 | |||
同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00 |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4,077,280 | 98.3380 | 1,252,000 | 1.6620 | 0 | 0 | 通过 |
(2)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各项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同意 (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反对 (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 (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00 |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985,500 | 61.3282 | 1,252,000 | 38.6718 | 0 | 0 |
(3)本次会议议案A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同意 (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 (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 (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00 |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4,077,280 | 98.3380 | 1,252,000 | 1.6620 | 0 | 0 |
(4)本次会议议案B股股东表决情况:本次会议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均没有B股股东参加表决。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3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嘉慧、陈露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