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00 证券简称:工新3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5,508.79万元及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302起投资者诉讼案件中部分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其他已披露且后续有进展的案件存在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302名投资者《民事起诉状》、(2022)黑01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2022)黑01民初749号《应诉通知书》、(2022)黑01执339号《执行通知书》、(2022)黑0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302起投资者诉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共计302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
部分案件被告增加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时任董监高。
2、案件基本情况
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8]25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工大高新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黑龙江证监局认定工大高新存在违法事实,302名投资者据此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因投资者诉讼案件较多且存在随时变动的情形,新增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基本信息为公司根据目前已收到的法律文书统计披露,最终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公告。
3、原告诉求
302名投资者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合计5,508.79万元及诉讼费用;部分案件要求工大高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时任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22)黑01民初749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广场”)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
第三人:工大高新
第三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
2、案件基本情况
省安装公司因与红博商贸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诉至哈中院,要求红博商贸城给付尚欠工程款本金10,595,893.00元及利息。哈中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黑0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商贸城给付工程款10,581,893.22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受理费85,291.36元。后省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哈中院于2018年1月17日追加工大高新为被执行人。
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哈中院(2017)黑01执6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巡船胡同16号的六处房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
公告编号:2022-005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3、案件进展情况
红博广场在法定期限内向哈中院提交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哈中院在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黑01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红博广场异议申请。2022年1月29日,红博广场就此项事宜再次向哈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2022)黑01民初749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2022)黑01执339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彭海帆
被执行人: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1,897.9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500.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5月5日。到期后因普天信息未能将应收账款支付给原告,汉柏科技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及归还融资款项,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897.99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1,5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哈中院审理后作出(2019)黑0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3、案件进展情况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哈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哈
中院(2022)黑01执33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彭海帆盈利预测补偿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大高新被告:彭海帆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5月,公司与彭海帆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彭海帆承诺汉柏科技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100万元、27,800万元和33,100万元;2016年1月,公司与彭海帆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彭海帆承诺如果汉柏科技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净利润,彭海帆应就未达到预测净利润部分的92%对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彭海帆拥有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自筹现金补偿。汉柏科技未能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依据上述协议,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向彭海帆回购其重大资产重组时认购的工大高新103,068,783股的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
2020年4月,公司就彭海帆股份补偿事宜提起诉讼。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作出(2021)津010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彭海帆持有的工大高新全部股票均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工大高新可待上述影响协议履行的情形消失后,再行主张权利,驳回原告工大高新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起诉彭海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案被法院驳回后,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哈中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彭海帆持有公司股票的冻结。2022年1月13日收到(2022)黑0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争
议股权登记在彭海帆名下,法院对该股权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工大高新关于解除争议股权查封的异议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公司异议请求。目前,公司正就彭海帆股权质押事宜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具体进展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302起投资者诉讼案件中部分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其他已披露且后续有进展的案件存在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