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2021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泰坦股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号文《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88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30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月25日止,承销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申购款人民币308,880,000.00元(含包销部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6,107,493.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772,506.50元。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实际投资情况
1、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3月25日,公司募投项目“智能纺机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4,739.17万元。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471,572.40元置换已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110号《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3、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1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施工建设等情况,经过谨慎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企业的利益,将以下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项目名称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智能纺机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2023年1月 | 2023年12月 |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说明
由于杭绍台高速出口景观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规划退让,原地块围墙退建等原因,二期、三期建设进度略有影响。公司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目前的施工进度,经过审慎评估,将智能纺机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3年12月。
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内审部门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照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4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决定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可使用状
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计划将“智能纺机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 年1 月延期至2023 年12月。
2、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2年4月6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从维护全体股东和企业利益角度出发,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实施进度及市场变化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全洪涛 胡 林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