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号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咸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100,080,70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69.05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99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8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8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557%。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0,0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0%;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337%;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0,0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0%;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337%;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49%;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98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0,0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7%;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0%;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180%;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663%;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1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0,0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0%;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337%;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49%;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98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许张琦律师、马晨韵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