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而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日及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自2021 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的会计处理,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及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但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预计将对于公司“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对2020年财务报表“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和“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期初期末数的调整事项。现就2020年度“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及其他相关科目调整做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重分类内容和原因 | 2020 年度调整科目 | ||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 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本集团及本公司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将其自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报表项目 | 合并报表 | 公司报表 |
营业成本 | 26,755,747.49 | 9,458,355.14 | |
销售费用 | -26,755,747.49 | -9,458,355.14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6,755,747.49 | 9,458,355.14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6,755,747.49 | -9,458,355.14 |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
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